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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泵浦車加裝設備致超載行駛,交通部定期檢驗機制淪為形式,監察委員林雅鋒、江綺雯要求交通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7-11-13

針對「106年7月19日,陽明山仰德大道發生混凝土泵浦車衝撞3部自小客車及2部重型機車,釀成4死、3重傷及5傷害之重大車禍,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於107年1月15日起下令各監理所召回混凝土泵浦車實施專案臨時檢驗,業者於107年2月間集結前往監理所,陳情表示國內並未針對混凝土泵浦車制定專屬法令,驗車九成都不會過,此舉是為難業者等行動;改裝泵浦車機具拆又裝,為送檢而虛應故事,導致危車滿街走,危及行車及路人之交通安全等情」案件,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江綺雯所提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確實檢討改進。
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其缺失如下:
一、公路總局為確保混凝土泵浦車之車輛安全,雖訂有定期檢驗機制,惟業者擅自加裝混凝土泵浦車額外作業設備情形,相當普遍,且為符合檢驗規定,定期檢驗時拆卸加裝之設備,於實務上,多數並未以他車載運拆卸設備至工地加裝,而是以原車加裝額外設備,直接至工地進行混凝土灌漿等作業,衍生車輛超載行駛等交通安全問題,公路總局前開定期檢驗機制,已淪為形式,相關因應管理作為嚴重不足,核有重大疏失。
二、公路總局以行政處分附加附款之方式,於107年1月5日律定「混凝土泵浦車定期檢驗車重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惟經檢驗量測車重超過總重時,仍依前述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判定為合格,但要求業者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時程計畫書及自負行車事故責任,該附款顯然不符定期檢驗實施之目的,行政處分欠缺正當合理性。
三、交通部督導混凝土泵浦車車輛規格及法規調和國際法規等行政作業,有欠積極,難以因應長期以來國內高樓建築與公共工程所需混凝土泵浦車之需求,並造成業者實務困擾,允應確實檢討,並從速改善。
四、公路總局對於車輛安全管理雖有定期檢驗,惟檢驗時無須出具保養紀錄,檢驗不合格項目又以煞車力不足為首,總體或各別不合格率總計高達66.45%,且攸關車輛安全運作之零件,尚無法憑外觀目視進行檢驗確認,為確保車輛得以正常及安全運作,容有檢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