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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假借權勢二度率員警進入幼兒園質問幼童並強索教室監視錄影檔乙案,監委蔡崇義、楊芳玲、楊芳婉繼彈劾林俊佑之後,提出本案之調查報告,要求主管機關應正視檢察官合格實授考評缺失、檢警調度權限爭議及幼兒身心發展影響評估與輔導等問題,並切實檢討改善

  • 日期:107-10-18

有關「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在幼兒園遭受欺負,於107年6月21、28日二度偕同警察進入幼兒園,質問幼童並要求園方提供教室監視錄影檔等情」案,監察院繼9月4日審查通過監委蔡崇義、楊芳玲、楊芳婉彈劾林俊佑後,另於10月11日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屆第13次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三位委員提出的本案之調查報告。
三位監委在彈劾林俊佑之前,即已掌握該員前任花蓮地檢署試署檢察官期間,承辦該署105年度偵字第4199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偵查作為極其草率,導致起訴對象錯誤情事(起訴日期106年2月15日)。該案雖經花蓮地院判決無罪確定,然承審法官以極為罕見的嚴厲語氣指摘林俊佑之偵查作為荒腔走板,使無辜之人遭受訟累,且依現行法律被告所受此等侵害無從獲得彌補,嚴重侵害人權。嗣監委調查關於林俊佑試署服務成績審查經過,花蓮地檢署係於106年3月20日檢具該員20件書類送臺高檢署評核,該20件書類中,自選10件,另由電腦隨機選10件,因未抽中該105年度偵字第4199號案件,故該案未列入實任檢察官考評。花蓮地檢署黃和村檢察長接受監院約詢時坦稱:「這件剛好沒有被抽到,否則林俊佑可能就沒有辦法實授檢察官了。」監委指出,該案凸顯候補及試署檢察官書類審查方式確有盲點,未能精準篩濾受考評者整體辦案品質之良莠,並給予公正之考評,故要求法務部務須檢討精進候補、試署檢察官之書類審查作業,期能充分發揮該項考核機制之選才功能。
三位監委指出,本案花蓮縣警局兩位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峴民、邱東正未能嚴守檢警之職掌與分際,屈從林俊佑檢察官之指示前往幼兒園,其等2人難辭違失咎責,並經花蓮縣警局處分在案。惟深入檢視本事件之成因及背景,凸顯我國檢警機關間長期以來敏感的依存關係。我國刑事訴訟現制係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檢警在犯罪偵查架構中具有從屬性,而警察輔助及協助執行各項司法任務之規定,散見於各項法令,因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仍具有融合不同隸屬機關共同執行職務之價值目的。然該條例係國民政府於34年行憲前即已公布施行,由於部分條文未能與時俱進,與實務運作嚴重脫節,衍生院、檢、警間合作聯繫之窒礙。主管機關法務部雖於102年10月9日提出該條例之修正草案,但修正條文如擴大檢察官指令權之適用範圍及維持直接獎懲權等內容,與內政部逕予廢止之建議南轅北轍,毫無交集。經行政院於103年11月介入協調,然因爭議過大,遂僅做最小幅度修正不合時宜之用語,於105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因屆期不連續,該修法草案於105年7月12日經立法院同意撤回,迄今仍無具體下文。三位監委提醒法務部宜審慎參酌警察機關建議及司法國是會議之決議,納入該條例之修法參考,並會同司法院就相關配套法令進行完整研議,賡續推動後續修法之法制作業程序。
監委調查發現,關於林俊佑指稱其女疑在幼兒園遭霸凌之情形,多係林員以誘導方式詢問其女,而其女被動應答而得,且林員接受本院約詢時提供其女頭部遭幼童打傷之醫院診斷證明,似屬「病歷」之記載,而非醫生透過專業對於病患頭部確遭外力攻擊致傷之診斷證明。林俊佑未具幼兒心理教育相關基礎專業,然因護女心切,竟指示員警陪同直趨幼兒園教室,責問在場老師與幼生,導致師生受到驚嚇且影響其等上課權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事實上,政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業有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依該法第35條第1項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是以,林俊佑如認為其女在幼兒園遭同學欺侮而園方未予妥善處理,可依前述規定提出異議,並得於法定期日內提出申訴或行政救濟程序。故為防止本案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監委要求教育部宜責成各地方政府教育機關落實督導轄內幼兒教保機構,應確實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妥適處理幼兒教保權益受損之爭議事件,並加強幼兒父母及監護人相關法令宣導工作,使其知悉正確之異議方法與申訴管道,俾該類事件均能獲得有效處理,確保幼生之最佳利益。
事實上,三位監委最關切的莫過於幼兒園遭受驚嚇的幼童心理傷害,尤其本事件身心受創最嚴重的林俊佑女兒,若不能給予專業協助與支持,對於其日後人格養成與人際關係發展,恐將造成不良影響。據悉林俊佑於107年6月28日在幼兒園辦理其女退學手續後,至今仍未轉至其他幼兒園就學,其女兒的身心狀況令人憂心。因此,監委呼籲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應持續關注相關兒童之階段就學情形,適時提供必要協助與心理輔導,使其等均能消除心理障礙,並得以健全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