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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護臺灣聯盟103年間以廢核四為訴求於立法院前陳情,前執行長賴芳徵等,遭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並經法院判處拘役,究判決有無違誤及警察執行公權力有無逾越比例原則 監察委員陳師孟、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10-17

公投護臺灣聯盟於103年4月29日以要求立法委員做成廢核四之決議為訴求,號召群眾於立法院前集結靜坐,前執行長賴芳徵於警方打開拒馬活口時,持機車大鎖欲將拒馬活口鎖上,警方認此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隨即下令逮捕。
賴芳徵向監察委員陳情表示,法院判決所載事實時序,與實情不符,而該時序之認定,與罪名之成立相關。又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係指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而言,其僅係欲將拒馬鎖上,是否應以該罪論處。監察委員認為,妨害公務罪係以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為要件,法院將該要件擴張解釋為「對物(拒馬)」施力亦屬之,該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應予進一步釐清。
監察委員並表示,近年人民陳抗活動中,警方動輒以妨害公務罪逮捕失序民眾,惟此限制人民表達自由之手段,是否均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有無過分干預而侵害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此攸關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制訂之意見表達權利,有詳究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