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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服法官所為之裁定,出言不遜以致法官命令法警逮捕之,「院檢內訌」監察院促請檢討改善

  • 日期:107-10-17

107年2月2日彰化地方檢察署莊珂惠檢察官就其偵辦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嫌犯時,不服該院陳彥志法官所為准予交保之裁定,因而與陳法官爭辯過程中,脫口質疑陳法官:「你中午是不是沒吃飯,腦袋不清楚?」等語,陳法官要求莊檢察官道歉未果,以其為侮辱公務員及侮辱公署罪之現行犯而下令逮捕,驚動彰化地檢署及彰化地院司法行政高層介入協調,遂改以函送偵查處理,嗣經媒體報導造成輿論大譁,影響司法公信力至鉅。監委高涌誠、楊芳婉、蔡崇義乃申請自動調查,除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陸續詢問本案發生當日在場及後續前往處理之彰化院、檢人員,嗣詢問本案當事人及彰化院、檢首長。10月11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通過,促請司法院等相關機關檢討改善。
監委首先指出,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行使職權,除應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更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為被害人權益及司法正義據理力爭,回歸法律層面做理性之爭辯,並應尊重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莊檢察官雖具有正義感之人格特質,然過於情緒化及感情用事,甚而於被告、辯護人及法院相關職員得以共見共聞狀況下,對法官口出情緒性言語,失卻其檢察官之身分及職責,斵傷司法之公信力及尊嚴,彰化地檢署檢察長雖於事後對其為職務監督處分,而莊檢察官也向陳法官道歉,但平時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再者,陳法官以莊檢察官有侮辱公務員及侮辱公署罪之情事提出告訴,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顯與目前司法實務之見解歧異,亦無提出堅強之法律見解,因本案告訴人陳法官未聲請再議,乃告確定,惟本案認事用法尚有爭議,恐給予外界有曲意迴護之嫌。以上均要求彰化地檢署檢討改進。
次論陳法官之所以諭令逮捕莊檢察官,係遭莊檢察官言語激怒,雖屬依法有據,然當時確有些許情緒化,而有不妥,惟其於本院詢問時,勇於自我反省,嗣後顧及院檢和諧而選擇不再對本案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戮力從事審判工作,仍值嘉勉,彰化地院院長亦於事後為職務監督處分,仍促請日後多予以關注及指導。
另外界質疑之彰化院、檢相關行政人員,就本案進行協調處理,是否有干預審判之情?經監委釐清本案發生始末,係由法院行政系統之法警請求支援為始,而當時法官與檢察官均已離開法庭,法庭庭訊應屬結束,難謂有影響法官審判之獨立性或其他不妥之處。惟就法庭之「開閉」時點之認定,及法官一進入法庭(縱未開始朗讀案由)至尚未離開法庭之前,是否都應視為是法官執行職務中,恐生疑義,允由司法院研議後轉知所屬各級法院遵循辦理。另法官於審理案件開庭時,係屬「依法執行職務」中,對其施強暴脅迫、公然侮辱等妨害公務行為,已非僅單純侵害其個人法益,另偽證、誣告或冒名頂替等犯罪,或當事人為通緝中之被告,亦常於法庭內發生(或發現),若法官不逕行指揮法警以現行犯逮捕,以防止犯人之逃亡、證據之湮滅及損害之擴大,殊難想像,且嚴重斲喪司法公權力。惟因本案係法官與檢察官於審理個案發生意見上之爭執,諭令逮捕之對象為檢察官,遂令法警躊躇不前,無所適從,故法官於審理案件開庭時,發現有應逮捕之情事,其比例原則及應踐行之程序,亦允由司法院研議後轉知所屬各級法院(法官)遵循辦理。
最後,調查之監委沉重呼籲,本案法官諭令逮捕檢察官,恐未有前例,司法體系內自我內訌,嚴重斲喪司法形象及尊嚴,司法院與法務部允宜將本案列為警示教案,就法官、檢察官及所屬相關司法人員之職前教育及在職訓練成效,強化正確價值觀與司法倫理觀思維,納入處理職場壓力之應變能力及情緒管理課程。另司法機關行政首長,面對內部發生問題時,處理上或許有不同之見解及作法,但應摒棄「家醜不可外揚」陳舊思維,調查事實應真實客觀揭露,並培養與媒體溝通能力,誠實面對以解決問題。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均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