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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於眷村改建違約索賠,對建築師積極求償,對營建署消極求償,損及政府形象,影響眷改基金穩定性,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營建署及工程會也應檢討建築師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 日期:107-09-22

監委王美玉在20日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市忠勇、雨後眷村新建工程,國防部於86年12月22日與建築師簽訂設計監造契約,88年8月1日再與營建署簽訂代辦契約,由營建署負責工程發包並監督建築師。營建署將施作工程發包給慈O公司,以建築師設計工法進行試樁,因試樁失敗,慈O公司終止契約並對營建署提起訴訟,經最高法院裁判以不可歸責該公司為由,勝訴定讞,並判決營建署返還施工費用,國防部隨即以契約終止損害為由先對建築師求償,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國防部損害金額高達1億1,703萬餘元。但最高法院認為,營建署未能本於專業監督建築師,亦應負擔50%與有過失責任,因此建築師與營建署雙方應各自負擔賠償金額為5,851萬餘元。但國防部在最高法院104年7月30日判決後,遲至106年2月23日始向有過失之營建署求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敗訴,損及眷改基金穩定性。
有關「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建築師簽訂臺北市忠勇、雨後眷村新建工程設計、監造契約,未依鑽探契約據以衡酌該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責任,反率以設計工法錯誤為由向建築師求償」一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聯席會議於20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的調查報告,促請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改善。
國防部自承是因為因承辦人交接不確實,致延遲對營建署起訴,監察院認為並非合理。尤其,當慈O公司施作後試樁失敗後,以終止契約為由請求營建署給付相關工程費用,於96年4月4日三審勝訴定讞,國防部隨即於97年4月18日對建築師起訴求償,相距380天;但在最高法院104年7月30日判決確定營建署與有過失後,國防部竟於106年2月23日始向營建署起訴求償,相距574天,兩者相差高達194天,顯示國防部對人民積極求償,對政府機關消極求償,肇致民怨,損及政府形象,導致國防部對於營建署求償金額5,851萬6,489元可能罹於時效,恐影響眷村改建基金之穩健經營,無法落實眷村改建照顧基層官兵之立法目的,要求國防部檢討改進。
監委王美玉指出,營建署主張建築師之設計監造係於營建署與國防部簽訂協議書之前,致無從監督,不應負擔過失責任。但本案判決中,法院認定營建署與有過失理由,係在後續檢討會議之中,未能善盡督導責任。營建署作為具有建築工程領域專業政府部門,本應秉持專業素養,發揮督導功能,該署實應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亦指出,建築師參與公共工程之設計、監造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範本),訂有損害賠償範圍上限,並搭配保險制度,對於建築師損害賠償範圍合理化已有所規範;然而,對於技服範本中損害賠償範圍上限之例外情形,未能於技服範本中妥為說明。近年臺南、花蓮大地震,導致人民重大傷亡之慘劇,公共工程建設之相關免責規範,允應有所節制,訂定損害賠償上限之例外情形應屬必要,但工程會對於相關例外條款之設計目的,應加以釐清,並廣為宣導。
監委認為,公共工程建設攸關民眾生命安全與公共利益,相關基礎與結構設計及施工均屬高度專業分工,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對於相關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部分,仍由建築師負連帶責任。但建築師將建築工程進行專業分工,將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複委託給依法登記開業之結構、大地等專業工業技師,進行簽證之際,其基礎與結構之設計及施工是否安全,如何使權利、義務對應相符,並落實各專業技師簽證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規範複委託契約範本,以指引建築師與專業工業技師簽訂契約,相關機制之建立,仍有待營建署及工程會積極研析、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