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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呼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對警察機關大量公開偵辦兒童及少年觸法之新聞,提案糾正警政署--另要求司法院應依法限制法官查詢應塗銷之少年前科紀錄,並檢討裁判書公開系統,以確實落實兒少隱私權之保護

  • 日期:107-08-15

為呼應司改國是會議警方應落實偵查不公開的決議,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所提出糾正案及調查報告,針對警察機關大量提供媒體偵辦兒童及少年觸法新聞,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糾正案文指出:
司法警察機關屢以維護公益,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理由,大量提供媒體偵辦少年事件的各種資訊,經勘驗相關新聞內容,包括員警逮捕、詢問兒童及少年之錄影錄音,及扣案之監視錄影及相關證物;且辦案人員涉有向媒體記者說明案情及透漏少年的警詢內容,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之相關規定,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的隱私權利。在目前傳播媒體發達及網路搜尋技術先進的情況下,極可能成為非行少年回歸社會的障礙。上開情形之案例極多,非僅少數單獨個案,內政部警政署迄未檢討並落實督導所屬檢討改善,核有重大違失。且該署訂頒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亦有欠周延,均應儘速檢討改善。
此外,該調查案針對司法院保存之少年前科紀錄有外洩、不當提供及利用之情形,要求司法院應檢討法官查詢少年前科紀錄及裁判書公開系統,調查意見指出:
一、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各國應對少年犯罪檔案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並禁止在成人訴訟中使用。我國少事法雖明定少年受該法相關之處分一定期間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應塗銷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惟司法院開放法官查詢及介接法務部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中,仍保留應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該系統之查詢作業規範復未針對少年前案資料訂定嚴格的查詢條件,屢見法官以被告有少年非行紀錄,認定其素行不良,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及國際人權規範,應儘速檢討改善。
二、兒少權法第 69條第1項第4款明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身分資訊。司法院裁判書系統雖已將相關裁判書限制對外公開,惟仍有零星判決公開少年身分個資。且因上揭條文將司法機關不得揭露非行少年身分資訊事項,限於「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致少年因涉嫌暴行、鬥毆被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或成少共犯案件中,少年於另案成人刑事案件中作證時,均可能因裁判書對外公開而洩漏其個人資料。對此,司法院宜研議檢討並速謀補救,另建議兒少權法第69條宜予以明文增訂,以杜爭議。
三、為保護兒童及少年隱私,兒少權法第69條第2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司法機關對外公開之家事事件文書,除應對兒童或少年本人為公示送達者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司法院雖已要求各法院上傳家事裁判書至網站供查詢時,應遮蔽足資識別該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惟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仍發現部分家事事件有公開揭露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之情形,加以該等裁判書內詳細記載該子女之家庭及親屬等狀況,對兒童及少年之隱私保護顯有不周,司法院允應儘速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