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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某安置機構收容少年發生性侵害案件,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彰化縣政府,並促請司法院、行政院正視兒童及少年遭性侵害案件之處理及維護兒少人權及安全保障

  • 日期:107-08-14

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調查「南投縣某安置機構收容少年發生性侵害」案件,已彈劾南投縣政府5位官員及3位少年保護官,9日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再通過本案調查報告,並糾正南投縣政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彰化縣政府。
監委王美玉、林雅鋒針對南投縣政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彰化縣政府等機關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 南投縣政府漠視對於所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南投○○機構之督導查核,有嚴重違失:
(一)南投縣政府依法負有監督或執行該府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責,卻漠視對於所轄南投○○機構之督導查核,對該機構發生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違法超收個案卻申報不實資料、將超收個案收容於1處立案,4處未經許可的安置處所,迄今仍表示不知其他4處所在地,以及該機構受託兼辦○○兒童學苑業務,違反兼辦其他業務、主管及生活輔導人員應為專任之規定等諸多違失竟全然不知,對部分地方法院來函通知個案安置公文置之不理,肇致該機構於103年至106年3月間,共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且因未能及早查明該機構未依法通報,致被收容之兒少個案身心受創嚴重,更有少年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關係紛亂,損及個案權益甚鉅。
(二)南投縣政府早於案發前即懷疑該機構疑似曾對安置院生高壓管教,苗栗地院並曾於105年函文南投縣政府,指出該院安置的少年曾被以管子抽打腳底板,請依法查處有無對院生有不當管教或體罰情事,該府仍未採取積極查核、督管及採行有效之防範作為;對於該機構規避查核,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導致少年身心安危陷於險境,均核有嚴重違失。
二、衛生福利部未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且對本案僅消極去文,未見提出檢討,顯有怠忽:
(一)衛生福利部於104年辦理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鑑時,竟未發現南投○○機構嚴重超收情事,顯見評鑑徒具形式;且衛福部就南投縣政府漠視所轄南投○○機構之督導查核,肇致該機構於103年至106年3月間共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等重大違失,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且本案超收事發迄今,南投縣政府分別於105年度第2次及第3次全國衛政及社政首長聯繫會議向衛福部提出協助請求未果,衛福部僅消極去文,未見提出檢討,顯有怠忽,核有違失。
(二)南投○○機構工作人員自105年起違法兼辦經營○○兒童學苑收容業務,且未經社政主管機關立案。南投縣、苗栗縣政府將兒少個案安置在該○○兒童學苑,衛生福利部毫無所知,遲至監察院調查後,始聯繫地方政府,將個案移出轉安置,顯未積極督導地方政府,核有疏失。
三、法務部對更生保護會兒童學苑發生性侵害案件卻未通報毫無所悉,未善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法務部對更生保護會委託南投○○機構工作人員違法兼辦經營○○兒童學苑,不僅未立案,也發生院生遭性侵害案件遭隱匿未通報,法務部均毫無所悉,顯未善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四、彰化縣政府未依法妥適輔導轄內未立案之兒童學苑:
彰化縣政府未依法妥適輔導轄內未立案之○○兒童學苑設立許可,以落實監督其司法少年收容業務,致院生遭性侵害案件,亦有欠當。
監委王美玉、林雅鋒促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應予檢討改進理由如下:
一、司法院對本案機構超收消極處理,坐視事態擴大,且未落實督導地方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機構輔導時,應通知少年戶籍地及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並將苗栗地院之筆錄退回,推諉塞責,辜負設置少年司法專責單位之初衷:
(一)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明知南投○○機構大幅超收,卻怠於督導各地方法院應盡之職責,任令地方法院持續裁定個案至該機構收容,且因該機構對法院裁定個案「來者不拒」,致收容少年之人數暴增,已無法容納全部個案而須另行租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只須合計全國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及少年法院送至該機構之個案總人數,立即可知人數遠遠超過核定收容人數,卻消極處理,坐視事態擴大。
(二)司法院雖曾2度發文函請各地方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機構輔導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7條之規定,通知少年戶籍地及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但大部分法院並未依從指示辦理,司法行政弱化至此,自屬怠失。苗栗地院於106年3月訊問少年個案,提及該機構有暴力管教(包含掌摑、暴力毆打、長時間罰站、教唆其他少年毆打、打腳底板、拉頭髮)等情事,將筆錄函請少家廳處理,公文竟遭少家廳退回,司法少年政策主事者如此推諉塞責,有負設置少年司法專責單位之初衷,亦嚴重漠視兒少權益。
二、由本案遭監察院彈劾之3位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之違失觀之,顯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之層層監督機制出現缺失,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允應重新檢視相關機制:
本案沐士芬、林芝君、朱銀雪等3位少年保護官有「 執行業務時知悉安置機構的個案發生性侵害事件卻未依法進行責任通報」、「林芝君隱匿少年性侵事實,未與法官詳實評估,率予終止安置少年,讓少年返回失能家庭」, 以及「沐士芬、朱銀雪均未依相關法令及司法院函示之要求,將個案交付南投○○機構安置輔導時,通知南投縣政府」等諸多違失,在在凸顯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之層層監督機制是否落實,均有怠失,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允應重新檢視相關機制,以符法制。
三、司法院編列之款項僅能支應安置於合法設立之兒童及少年安 置及教養機構個案所需之費用,惟各地方法院將司法少年安置在未立案的機構並發生性侵事件:
司法院曾於100年函請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法院,有關該院編列之款項僅能支應安置於合法設立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個案所需之費用,惟各地方法院將司法少年安置在未立案的機構並發生性侵事件,顯見司法院少家廳對司法兒少安置之困境未能規劃於先,又怠於督導於後,核有疏失。據此推定,司法院亦繼續核銷部分個案在未立案機構之安置費用,誠屬不可思議。依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意旨,司法應保護少年在受安置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傷害,司法院為少事法之主管機關,就本案例所發生少年權益受損情事,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
四、司法院少家廳職司少年事件之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之執行,衛福部職司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兩機關應互相合作,積極檢視司法少年安置的困境及頻被機構拒收的事實,積極建構完善的司法兒少保護體系。
五、目前接受司法少年收容之安置機構資源確實不足,亦欠缺 對性侵害案件之有效防治措施,行政院允應督導相關機關, 並會同司法院就兒童少年安置機構收容類型之分類、司法少年安置機構床位配置、專業知能、安置費用及照顧人力比等情,研擬具體可行解決對策,並全面檢視兒童少年安置機構之督管及退場機制,研修相關法令,更趨近實務需要,以維護司法少年個案受照顧權益: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全國安置機構總床位數約5,200多床,目前占床3千多床,63%占床率,理論是供需足夠。惟各安置機構實際聘僱照顧人員數不足,機構實際可安置人數遠低於核定床位數,機構亦因考量其量能、專業人力、設備等資源等配置,致接受安置司法兒少之意願不高,目前接受司法少年收容之安置機構資源確實不足,亦欠缺對性侵害案件之有效防治措施,以致機構內性侵害通報件數逐年增加,行政院允應督導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教育部等機關,並會同司法院就兒童少年安置機構收容類型之分類、司法少年安置機構,研擬具體可行解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