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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公平會從重罰變和解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王幼玲自動調查釐清相關疑義

  • 日期:107-08-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6年10月11日第135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稱高通公司)整體經營模式所涉行為,損害基頻晶片市場之競爭,屬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業者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34億元罰鍰,創下公平會於80年創立、81年運作以來,對單一公司最高罰鍰紀錄。事隔數月,公平會竟於107年8月9日在智慧財產法院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王幼玲對此深表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高通公司於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然拒絕授權晶片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之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違法行為,既經公平會決議處罰,究公平會立場轉變的原因為何?此一和解行為是否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是否適法合宜?公平會以事後承諾在臺灣進行為期5年之產業投資方案為由,降低原處分的罰鍰金額,此舉有無違反其專業機關、獨立機關之立場?相關疑義均有深入瞭解的必要,將透過自動調查詳加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