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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遠先人遺骨案 監察院促請臺大妥善處理歸還事宜

  • 日期:107-07-12

有關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馬遠部落(下稱馬遠部落)布農族人要求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歸還先人遺骨等情案,監察院於本(12)日上午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並公布副院長孫大川及監察委員尹祚芊提出之調查報告,相關意見將分別送請臺大參考及檢討改進、行政院督飭所屬機關檢討改進,並同時函文馬遠部落、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參考。
副院長孫大川、監察委員尹祚芊表示,臺大醫學院體質人類學研究團隊於民國49年間於花蓮馬遠部落旁挖掘數十具布農族先人遺骨,據十餘篇研究論文及相關文獻記載當時取得遺骨之目的係為學術研究,並曾透過官方代表於臨時村民大會討論於改善環境衛生過程中提出請求挖掘遺骨之事,係經村民大會同意。唯目前馬遠部落耆老回憶當時,傳聞挖掘遺骨之目的係為製成味素,因當時值戒嚴時期,即使挖掘遺骨行為嚴重觸犯布農族傳統禁忌,部落族人迫於形勢而不敢違抗。
孫大川、尹祚芊調查發現,臺大已同意歸還馬遠布農族先人遺骨,唯囿於該校未將人骨標本列入校產清冊登帳管理,且當初記載標本原本資訊即欠完整,肇致該校挖掘馬遠先人遺骨之確切具數查證困難。透過比對相關文獻資料發現,骨骸總具數為50具至64具,其中成人骨則為43具至48具不等,小兒骨介於12具至16具之間,經該校清點現存人骨標本計60具,其中43具成人骨係裝箱保存,餘17具小兒骨骸(與文獻記載至多16具有所出入)因不符合研究需求即混存於其他人種骨骸之中,造成標本現存數量與文獻記載數量產生不一致之差異,顯示該校保存人骨標本相關管理制度容有改善空間。由於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刻正為馬遠部落規劃先人遺骨存放等事項進行相關協助作業,爰該校允宜積極協同有關機關妥善處理歸還事宜,俾利讓流落該校近60載之布農族先人遺骨圓滿歸葬部落。
另,調查報告亦指出: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雖明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惟此法不適用原住民族遺骸研究之考古挖掘行為。況且,《文化資產保存法》亦無明文規定出土人骨之發掘、保存、保護及管理等事項,致使其子法《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亦未將原住民族骨骸納入規範。又,《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雖明示以原住民族為目的之人體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其研究成果之發表亦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原住民並得分享相關利益;然則,人骨非屬其母法《人體研究法》規範之對象,原住民族遺骨因而排除適用《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至於,科技部認可之《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僅為民間專業學會所制定之內部倫理準則,而未具法定約束力。適證上開法規對於維護人類遺骸之機制或有不足,然而,為具體實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揭櫫之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及人權保障,行政院對於原住民族遺骸之發掘、保存、保護、管理、研究、倫理、諮詢、同意、商業利益及其應用等法令規範盡付闕如之現狀,允宜邀集權責機關儘早充實強化相關法制規範,俾供遵循。
二、原住民族遺骸之展示、使用與研究顧及部落族人權益,乃至尊重部落族人之意願歸還其先人骨骸,為先進國家踐履原住民族人權普世價值之展現,諸如《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2條及第31條、《美國原住民墓葬保護與歸還法》、澳洲《原住民遺產保護法》、《國際博物館協會倫理規範》、《國際博物館協會自然史博物館倫理規範》等國際規範架構,以及紐西蘭等國家行政措施,均殊值借鏡參採。我國政府允宜順應世界人權潮流,審慎研議賦予原族民族申請返還遺骸之權利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