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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烏坵東發電廠失火,相關單位防災管理失當 監察院促國防部貫徹策進作為,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 日期:107-06-23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烏坵守備大隊東發電廠於107年1月2日發生火災事件,由於烏坵地區無相關消防單位,且營區無自給式呼吸器、救火衣及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致火勢延燒控制及撲滅困難,相關單位、人員對電廠之防災管理等作為失當;監察院於107年6月21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蔡崇義調查報告,要求國防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烏坵鄉屬要塞管制區範圍,107年1月2日凌晨3點20分,烏坵守備大隊電廠兩位值班官兵發現並聯盤供電異常警報作動,前往查察始發現機房濃煙密布,火勢過大無法撲滅,亦因火勢過大人員無法靠近,大火延燒到至12時熄滅。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烏坵的東發電廠為兵工自建方式,長久以來消防設施老舊,消防安全設備不足,惟軍方的消防檢查及防災演練缺乏警覺,淪為虛應故事。
此次電廠失火,根据軍方的調查報告指出,電廠使用的水銀照明燈泡使用8萬餘小時,超過6萬小時的時限,安全性不足造成破裂,使線路焦熔,火星引發隔音棉及板材燃燒,現場只配置CO2滅火器,沒有自動消防灑水設施、偵煙、偵火及高溫警報器裝置,且營區無自給式呼吸及救火衣等裝備,致使火勢控制及撲滅困難。
監察委員認為海軍烏坵守備大隊東發電廠於107年1月2日發生火災事件,相關單位、人員事發前對電廠之防災管理缺乏警覺,相關消防設備、消防檢查及演練,安全性不足,洵與相關消防法令規定有悖,核有失當。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對海軍烏坵守備大隊東發電廠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督(輔)導未盡周妥,亦有疏失。事發後該單位業經採行相關策進作為,惟應力求貫徹,以避免類案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