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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礦業權致使用人遭塗銷土地耕作權是否適法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5-25

據民眾陳訴,渠先父59年間原取得坐落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段土地耕作權,嗣於台陽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當地礦業權後,遭該縣秀林鄉公所強制將該等土地移撥台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迄至78年間台陽股份有限公司逕將該礦業權讓與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將發給回饋金為由,偕同渠先父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該等土地耕作權登記,惟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79年間放棄使用該等土地並返還渠先父,陳請協助恢復上開土地耕作權。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申請自動調查,瞭解經濟部等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本案情形是否適法,以及如何恢復民眾既有權益。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表示,經濟部核准台陽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開礦業權之處理情形是否適法?該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上開土地耕作權登記作業之始末經過為何?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該縣秀林鄉公所有無善盡主管機關之責,查明上開土地耕作權經塗銷後未承租使用之情形?如何協助民眾申請恢復上開土地耕作權?相關問題均有進一步調查釐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