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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南投縣埔里鎮前鎮長張鴻銘遭檢舉收取工程回扣款案,疑未有明確事證即濫權起訴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5-25

南投縣埔里鎮前鎮長張鴻銘遭人檢舉於鎮長任內利用經辦發包公用工程職務之機會收取工程回扣款,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詎徐姓主任檢察官於調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星期後即將本案重新起訴,並求處有期徒刑15年重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審理後以無具體事證為由作成無罪判決,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仍予上訴,經二次更審,終仍獲無罪判決。本案歷經逾5年曠日廢時之纏訟,浪費司法資源並造成當事人難以彌補之損害,為確保人民不受國家違法侵害自由及權利,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表示,雖檢察機關獲知有犯罪嫌疑時有調查義務,惟人民亦有不受國家濫權起訴及受司法公正、妥適、迅速審判之權利。本案原偵辦檢察官已對該鎮長遭檢舉收受工程回扣等情事調查後為不起訴處分,惟於新任主任檢察官上任後,該案又遭重啟調查,究檢察一體原則與檢察官獨立性,其分際如何?本案重啟調查並為重刑起訴之程序有無違誤?其中,有無受檢察體系內不當指揮或體系外不正要求而羅織犯行入人於罪之濫權情事?歷審法院於審理過程有無審慎斟酌檢察官上訴之理由予以公正妥適之審判?該等相關問題涉及人民權益甚鉅,實有深入瞭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