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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情,鑑定機構未檢送完整資料予法院,致其枉受牢獄之災,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4-20

據彭姓民眾陳情,渠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7號)等歷審法院為有罪判決確定,並處有期徒刑2年。然法院據以為有罪判斷之重要證據行政院衛生署藥品檢驗局(現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函送涉案藥品之檢驗成績書,因食藥署未同時將將比對檢品之相關文件一併檢附予法院,致審、檢、辯三方無從就此重要證據進行有效之辯論,致渠枉受牢獄之苦。雖刑期已執行完畢,渠仍期盼還予公道等情乙案。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已申請自動調查,將瞭解食藥署辦理前開鑑定作業有無瑕疵?法院審酌該鑑定報告有無違誤?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表示,因法院審理涉及專業性案件時,時常仰賴專業鑑定機構之報告以為判斷依據,因此受法院委託的專業鑑定機構有無使其鑑定報告得受審、檢、辯三方充分辯論?法院能否發覺專業鑑定機構之瑕疵?相關問題均有深入瞭解的必要,以維護民眾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