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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軍款處置失當成為未受監督的小金庫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遭糾正

  • 日期:107-01-18

三軍聯訓基地指揮部運用屏東縣車城鄉福安宮等勞軍款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衍生相關主管遭起訴,海軍陸戰隊指揮部調查該基地指揮部103年收受福安宮端節勞軍款支用不當時,亦未能查覺有不實單據佐證支出,而有查證偏離事實之情事,復未善盡督導之責,均核有失當,監察院今(18)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糾正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之提案。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三軍聯訓基地指揮部接受福安宮、吳ΟΟ及ΟΟ社致贈之勞軍款,未透過軍人之友社或各縣、市軍人服務站(連絡組)協調辦理,有違國軍各級部隊接待勞軍(慰問)團體規定,復未提供致贈人具有效力之收據,且未依規定填具蓋用印信申請書依序陳核,即於所開立之領據蓋用印信,未能踐行正當程序,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三軍聯訓基地指揮部接受福安宮等致贈勞軍款,係政戰部門自行設帳列管,未由主計部門納帳管理,動支並未編列收支計畫,支出用途亦未以運用於改善全體官兵之生活福利為原則,且有挪移墊用之情事,有違國防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國軍勞軍款處理作業規定及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定,違失之情,至臻明確。
監察委員表示,三軍聯訓基地指揮部經管福安宮等之勞軍款,部分支出未檢附單據,部分單據未記明日期,且有未即時登帳、帳載未盡詳實、或有錯漏等帳務管理鬆散之情事,均有違國軍各單位收領款收據使用保管規定、國軍勞軍款處理作業規定、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定、會計法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其違失之咎甚明。
糾正案文也指出,三軍聯訓基地指揮部多年來雖為化解陳抗事件及推展民事工作,循例以福安宮等勞軍款彌補經費之不足,惟該指揮部自勞軍方式、開立領據、蓋用印信、收支管理、會計作業等均未依既有相關規定辦理,致該等勞軍款成為未受監督之小金庫,內部控制嚴重疏失;又海軍陸戰隊指揮部調查該基地103年收受福安宮端節勞軍款支用不當時,亦未能查覺有不實單據佐證支出,而有查證偏離事實之情事,復未善盡督導之責,均核有未當。
監察委員亦表示,國軍現行相關規定均未律定遭起訴人員須辦理職務調整,實務做法標準不一,欠缺一致性之作為,允有再策進之空間,俾符「依法行政」原則,並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另本案遭起訴之三軍聯訓基地前指揮官梁明德少將及前政戰主任廖振輝上校洵屬調升,惟海軍司令部查復本院稱係屬少將平階調職及上校階職務調整,殊有未當,應予檢討。
調查報告指出,民事服務工作之推展,既然對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安全順遂至關重要,國防部允應針對相關制度,主動深入檢討、策進,以協助單位主官及政戰主管全力推動民事服務工作,俾達成「建立軍民良性互動關係,爭取民眾認同與支持,整合社會資源,發揮整體戰力」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