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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藝術表演方式進行政令宣導,因規劃不當遭批評,罔顧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監察院促請文化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藝文採購辦理情況,並避免淪為消化預算及剝削藝文團體。

  • 日期:107-01-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今(11)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文化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共同研議提升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之能力,避免相關採購案因規劃失當而淪為消化預算或罔顧勞動權益之譏,引起外界負面觀感。
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以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規劃辦理之「106年統一發票推行辦理國中小學巡迴-話劇表演」租稅宣導活動採購案為例,該案遭藝文團體投書指稱,以36萬元價格演出144場次,每場次預算2,500元,表演人數須4至6人,認為政府機關帶頭剝削藝文團體、造成血汗等負面觀感。經調查發現,該標案要求的表演場次與人數,以量化數據為績效指標,預算金額與實務表演工作之需要(如廠商扣除成本後所能支付表演者之薪資、交通費等)顯有差距,屏東縣政府既為落實文化平權,讓偏鄉、離島及原民地區學童,能以話劇方式接觸租稅學習機會,不宜僅著重宣導場次與人數等量化數據績效,亦應考量其所表演方式及藝術專業理念,進而落實文化平權之理念。
監察委員王美玉另針對彰化縣衛生局辦理「106年彰化縣校園菸檳防制宣導行動劇委託辦理計畫」表示,該計畫雖未以藝文採購方式辦理,但該局所擬訂招標規範委託事項中,對於藝術表演之規範詳細明確,彰化縣政府卻稱採購案因衛教意涵大於藝術專業,且綜合考量行政效率與規模,未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規劃意見,致使該案以33萬元之預算金額,卻要求以舞台劇、行動劇、話劇之演出形式為主,演出29場次及辦理1場年度大型成果發表等,其合理性亦引起藝文團體質疑,徒增訾議。
監察委員王美玉呼籲,政府採購法對於藝文採購雖已有明文規定,但上開案例凸顯政府機關於實務上落實執行仍有一定困境,諸如機關採購人員不諳法令,對於運用較無實務經驗的藝文採購辦法多有顧慮,且部分藝文採購係由非主管文化業務的單位辦理,不瞭解藝文採購的特殊性,致無法有效掌握採購需求等。另對於文化部研提文化基本法第25條草案,除尊重主管機關權責外,無論是否另定藝文採購規定,重點仍在於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是否能熟悉藝文採購之辦理方式,故文化部與工程會允應持續辦理機關採購人員教育訓練,強化其採購及藝術文化等專業知識,以提升藝文採購之品質。
本案相關調查意見如下:
一、藝文採購於政府採購法已有相關規範,惟機關辦理採購標規時,應就預算及效益,綜合評估標案內容之合理性,適時邀請藝文專業人士及團體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之必要事項,以兼顧採購目的及文藝表演者之勞動權益,且機關辦理採購人員亦應建立對於藝文採購特殊性之認知,避免因規劃失當淪為消化預算或罔顧勞動權益之譏,而引起外界負面觀感。
二、國內偏鄉地區或弱勢民眾接觸文化藝術表演之機會有限,政府部門以藝文表演作為教育宣導活動時,除宣導場次與人數等量化數據績效外,應考量其文化藝術及執行方式,以落實文化平權理念。又工程會及文化部應持續辦理機關採購人員教育訓練,強化其採購及藝術文化領域等專業知識,規劃合理之藝術文化採購案,以提升藝文採購品質及兼顧採購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