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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榮違反銀行法,投資受害者眾多且犯罪所得高達數十億元之鉅,為社會治安、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以顯不相當之100萬元保證金交保,且未依「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辦理,致其棄保潛逃,與一般大眾期待似有落差,確有未當。為能有效阻絕被告逃匿情事再度發生,監察院促請法務部除續推「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修訂外,並妥採有效防範措施。

  • 日期:107-01-10

「據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曾昭榮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以不相當之保證金額,率予交保,致曾君棄保潛逃;另偵辦徐正倫等人被訴『銀行法』案件,未詳查事證,率以103年度偵字第2398號為不起訴處分,均涉有違失等情案」,今(10)日上午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由陳小紅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陳小紅指出,檢察官對於被告具保建議指定保證金額須審酌被告所涉罪嫌、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被告之身分、資力、犯罪所得等事項。惟查,本案檢察官103年1月6日函送臺北地院之被告曾昭榮羈押聲請書中曾敘明:「被告等人迄今已獲利逾新台幣1億元」,又被告曾昭榮委任律師於103年2月14日函送臺北地檢署請求同意具保停止羈押之陳報狀中亦曾敘明:「按目前可掌握之資訊所整理之自1月6日帳戶遭凍結而違約未償還之投資人名單、債權金額以及擬籌措用以清償投資人之資金來源以及金額……,應歸還總金額28億7,468萬3,500元……,請檢座鑒核。所有投資人之投資資金均係由被告曾昭榮統籌調配。」顯見本案檢察官於103年2月20日函復法院同意被告曾昭榮交保時,已知曉本案受害投資人眾多且犯罪所得金額達數十億元之鉅,檢察官同意僅以100萬保證金交保,顯不相當,與一般大眾期待似有落差,實有未洽。
又本案受害投資人眾多且犯罪所得金額達數十億元之鉅,為對社會治安、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依「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規定,於偵查、審理期間及執行前認被告有逃匿之虞者,應即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又專案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前開刑事案件被告,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必要之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掌握動態情形。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觀察及動態掌握之結果,認前開刑事案件被告有逃匿之虞時,應即報請指揮之專案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置;然本案卻未依該要點規定辦理,亦有未當。監察委員陳小紅綜整本案調查結論如下: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辦理102年度偵字第500號等案件,於103年2月20日函復法院同意被告曾昭榮交保時,已知本案受害投資人眾多且犯罪所得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數十億元之鉅,卻同意以顯不相當之100萬元保證金交保,與一般大眾期待似有落差,確有未當。又近年來,金融衍生性商品日新月異,經濟犯罪樣態不斷推陳出新,犯罪所得金額常高達數十億元之鉅,為避免檢察官於個案衡酌交保金額高低時,因無相對之參考標準,而為不相當之交保金額,法務部允宜研究建置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之涉案金額及交保金額相關統計資料,以供檢察官衡酌個案交保金額之參考。
二、本案受害投資人眾多且犯罪所得金額達數十億元之鉅,為對社會治安、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卻未依「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辦理,核有未當。又為有效阻絕被告逃匿情事再度發生,「刑事訴訟法」相關之修正,仍賴有關機關持續推動,法務部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並應督飭所屬妥採有效防範作為,以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