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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催北市路邊停車費不力,監委陳小紅、章仁香糾正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並要求檢討改善

  • 日期:107-01-09

有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辦理路邊停車費逾期催(追)繳作業,長期以來執行效能不佳,雖已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似未具成效,致逾公法請求權時效案件龐鉅,影響國庫收入。究係內部管理欠缺嚴謹、人員執行草率,抑或現行規定與催(追)繳機制仍未盡完善,且後續推動成效亦亟待追蹤檢視等情」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日通過監委陳小紅、章仁香提案,糾正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並要求檢討改善。
提案監委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於民國(下同)94年修正後,臺北市停管處研擬停車欠費催(追)繳相關程序之經過、辦理停車費逾期催(追)繳作業,及會計單位促請業務單位催(追)繳停車欠費之過程及後續追蹤管考情形皆有違失。臺北市停管處遭糾正之理由如下:
一、「道交條例」94年2月5日修正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後,臺北市停管處雖於當年度新增且於102年7月修正路邊停車開單收費、催繳、追繳、舉發作業流程,惟遲至98年始辦理移送強制執行,嗣因未符相關規定遭退回,方於次(99)年及100年分別移送前50滯欠大戶,直至104年12月底始完成停車欠費強制執行業務管理系統。迄106年8月底止,臺北市逾期未繳路邊停車費者共316萬餘件,滯欠金額(含工本費)逾4億餘元,甚有個人積欠金額達436萬餘元者;又該期間,逾請求權時效無法收回者計179萬餘件,金額高達2億餘元,凡此在在顯示,臺北市停管處對於路邊停車欠費之催追繳作業未臻嚴謹落實,致生鉅額欠費,復未能妥善規劃移送強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致有罹請求權時效,而衍生公帑損失之情事,另未能善用資訊科技技術,致移送強制執行之件數受限,違失之情,至為明確。
二、臺北市停管處對於「外」、「使」、「軍」、「臨」、「試」等車牌之車輛,雖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及民眾觀感,比照一般車輛開單,供該類車輛機關逕行持單繳費,惟停管處對於「軍」字車牌,卻怠於通知國防部繳清,而「外」、「使」、「臨」、「試」等車牌之車輛,在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可提供查詢車籍資料後,亦未積極修改停車費催(追)繳系統,影響停車欠費之催(追)繳作業,核有怠失。
三、94年起臺北市政府路邊停車費即有欠繳情事,且於98年改採權責發生制入帳,應收帳款卻提102年1月17日召開之101年度第4季懸帳會議追蹤列管,臺北市停管處會計室難謂有注意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及依規定促請業務單位按季提報懸帳會議檢討妥處似存疑義;又多次懸帳會議召開前,對於已逾請求權時效者,權管科室先行填報久懸未結原因或困難及目前辦理情形,卻仍有為「陸續辦理強制執行」紀錄者,作業顯敷衍草率;另102年第3季懸帳會議雖決議針對逾期5年之款項進行檢討是否簽結,卻遲至106年3月29日方訂頒「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車費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要點」,並辦理相關核銷事宜,致有帳務久懸,虛增資產等情,均有不當。
監委認為,臺北市停管處應檢討改進之事項尚包含:
一、 臺北市停管處辦理移送強制執行有關停車費及必要工本費催繳部分,經查99年至106年9月前10大車主,取得債權憑證金額為1,454萬7,768元,占移送金額1,711萬6,915元之85%,對債權部分查調其車主財稅資料亦無財產可供再移送,顯見補繳意願低落,行政執行實際成效有限,且因請求權5年不行使而消滅,不甚公平,有鼓勵違規之虞,對此等惡意欠費之用路人,臺北市停管處允宜會商行政執行單位研擬釜底抽薪對策,窮盡稽催及執行方法,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停車位有效使用之精神。
二、 臺北市停管處首次對停車費逾期未繳之追繳作業疏失,造成基金鉅大損失之究責,竟僅歸責承辦人員,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要求後,復再分次究責該處相關主管督導職責,惟有承辦及科長均遭懲處,同期間之股長卻未全數懲處,復未查明會計室責任,顯有未能確實檢討相關疏失責任,並懲處失衡與失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