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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商罪犯吳健保、廖秀雄等人經法院判決有罪定讞後逃匿 法務部、高檢署、基隆地檢署諸多違失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與糾正案

  • 日期:104-10-14

我國重大政商罪犯為逃避司法制裁,利用發監執行前之空窗期潛逃的案例一再發生。103年8月及104年2月又陸續發生臺南縣議會前議長吳健保及瑞芳鎮前鎮長廖秀雄於判決確定後逃匿等情。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於本(14)日通過林委員雅鋒、王委員美玉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法務部、高檢署、基隆地檢署,並要求法務部就高檢署林勤綱、壽勤偉檢察官及基隆地檢署前檢察長涂達人之違失行為,依法官法為職務監督,另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參考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相關機關之缺失如下:
一、 法務部為防止重大政商罪犯於執行前逃匿,早於93年間即建立防逃機制並訂頒「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明訂一、二審檢察長對於社會治安或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的特定刑事案件,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時,應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後建檔列管。然吳健保及廖秀雄所犯相關案件於偵審期間,檢察機關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甚至全國近二年來無任何層報檢察總長列管之案件。法務部未督導所屬檢察機關確實層報及管考應採防逃作為之重大刑事案件,顯有重大違失。
二、 法務部放任各檢察機關未經檢察總長審核,逕依最高法院及高院審結刑事重大案件之通報機制,濫行啟動防逃機制,導致防逃案件大幅增加,第一線辦案之檢警調人員不堪負荷,嚴重排擠治安能量,並影響有啟動防逃必要案件之執行成效,核有違失。
三、 承辦及蒞庭吳健保詐欺、恐嚇等罪案之高檢署檢察官林勤綱、壽勤偉未確實交接法庭活動所得及訴訟資料,亦未將審判進度陳報檢察長,該案高院於103年8月13日宣判並定讞,迄臺南地檢署於同年9月4日另案獲悉異狀主動詢問,高檢署始於同年9月5日商請高院提供判決主文並啟動防逃機制,惟相隔已逾3周,受刑人吳健保早已逃匿無蹤。法務部及高檢署未切實督導所屬檢察官執行職務,有重大違失。
四、 基隆地檢署於104年1月8日接獲上級指示廖秀雄確保執行之傳真公文後,未依規定邀集轄內司法警察機關召開監控會議,建立聯繫平臺並協調分配監控措施,僅由執行檢察官函交新北市調查處辦理,期間亦疏於掌握瞭解,任事消極失當,致廖秀雄得以趁機潛逃出境,核有違失;法務部未切實督導各地檢署執行防範受刑人逃匿工作,致防逃機制徒具形式,無法發揮應有功能,亦顯有怠失。
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
一、 檢察官得否於收受案卷前執行乙節,實務作法不一。為兼顧執行之公正性並縮短重大政商罪犯逃匿之空窗期,法務部宜建立案卷送達前執行之標準,並督促檢察機關對於啟動防逃機制之受刑人儘速傳喚到案。
二、 法院判決書印製、送達及卷宗移轉耗時過久,影響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時效,致生刑罰執行的空窗及被告藉機逃匿的風險。建議司法院應正視並研擬可行的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