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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海岸疑不當設置消波塊及海堤 監察院促請經濟部、內政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4-09-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2)日上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蔡培村、章仁香、方萬富、仉桂美歷經多次履勘、諮詢及函詢後所共同完成之調查報告,針對國內海岸疑不當設置消波塊及海堤案,促請經濟部、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委陳慶財、蔡培村、章仁香、方萬富、仉桂美指出,消波塊及海堤本為禦潮防浪之海岸防護設施,囿於國內遲無專法規範海岸管理事務,相關規劃設計、設置及審核標準明顯不足,主管機關僅從防災考量,多以傳統剛性工法為導向設計及施作,肇使國內海岸逐漸趨向單調化、灰色化、水泥化而頻與環境景觀之相容性不足,屢遭國內環保團體及專家學者詬病。歷經國內各界20餘年之研議及推動,海岸管理法已於本(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揆其條文既已對國內海岸管理與防護設施應避免減損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之固有價值等相關原則,規定至為明確,相關主管機關自應落實執行,以達成該法所揭櫫「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之立法意旨。
本案調查意見重點如下:
一、 如何兼顧生態保育,融入近自然元素及人工養灘等整合性柔性工法,避免減損海岸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之固有價值,洵為海岸防護設施改善之重點,亟賴內政部、經濟部速依海岸管理法規定,分別完成相關計畫及技術規範之訂定,以資依循。
二、 消波塊及海堤本應因地制宜並切合防災、預防海浪侵蝕等實際迫切需要而設置,惟究何類與何處海岸地形及何種必要條件適合設置海堤及消波塊,尚乏專業審核機制及認定標準,內政部亟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檢討妥處,不宜任由部分主管機關僅憑民眾陳情、民代請託或臨時海上活動所需而據以設置,以免招致物議。
三、 行政院「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既已揭示「回復海岸自然風貌、維持自然海岸比例不再降低」為國內海岸永續發展原則,然臺灣本島自然海岸比例卻自該方案實施初期之44.69%降至103年之44.15%,縮減長達3.76公里,相當於36個足球場長度或7.4座臺北101摩天大樓高度,且人工海岸何處應即回復自然風貌,何處確有必要維持,亦迄未見全盤澈底審視機制及具體作業辦法,如何達成前開方案所揭示「維持自然海岸比例不再降低」之永續發展理念及海岸管理法所揭櫫:「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之立法意旨,顯有疑慮,允由內政部積極研議妥處。
四、 國內海岸侵蝕成因錯綜複雜,亟須跨部會整合,惟目前監測、統計、調查及巡檢作業係分散任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為之,尚乏統一整合機制及參考標準,要難據此完備亟待建立之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對於海岸侵蝕之防治與監控,更難完整有效掌握而克竟全功,尤賴內政部積極落實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不宜僅居於統整與彙整資料角色而已足,允應主動協同各相關機關研謀改進。
五、 外傘頂洲對於雲林、嘉義海岸具有保護功效,行政管轄權目前隸屬雲林縣,大部分砂洲卻已飄移至嘉義縣外海,如需調整,應依地方制度法按法律規定行之,內政部雖已研擬行政區劃法(草案),經行政院於101年初函送立法院審議,惟迄今已逾3年半餘,仍未逐條審查,為利地方自治發展所需,允由內政部積極追蹤妥處。
六、 國內海岸管理政策及法令能否有效推動及執行,端賴「事得其人」及「人盡其才」,經濟部允宜會同相關機關對於國內海岸工程人才與人力貧乏,以及政府機關對相關海岸管理事務之專業管理、審查及跨域整合能力不足等問題,研謀改善之道。
七、 依據相關研究顯示,國內海岸侵蝕防護工作勢將愈趨複雜、多元及嚴峻,亟賴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政府一體充分合作,然經濟部水利署及農委會林務局對於海岸侵蝕災害防治工作卻權責不清,存有歧見,亟賴行政院督同所屬協調妥處,以利國內海岸侵蝕防護工作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