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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龍潭購地弊案,監察院通過彈劾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國科會前主委魏哲和與科管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

  • 日期:98-07-03

監察院今日下午召開彈劾審查會,通過彈劾劉世芳、魏哲和與李界木等三人。據本案調查委員馬以工、馬秀如、李炳南與周陽山等指出,前總統陳水扁與其配偶吳淑珍收受達裕公司辜成允支付之佣金4億元,俾協助其將該公司滯銷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由政府高價收購;劉世芳、魏哲和及李界木等三人曲承上意,違背職務、法令戮力配合,執意耗百億餘元公帑,高價購買前開土地,惟該土地因條件惡劣,區位偏遠,面積狹窄,且缺乏可擴充性,迄今仍未能正式成為科學工業園區,肇致政府嚴重損失,本案一次同時彈劾3位政務人員,係監察院第4屆委員就職近一年來處理之重大議案之ㄧ。

據本案調查委員指出:李界木身為科管局首長,未積極推銷科管局本身開發管理之竹科銅鑼園區,不思如何研究加快開發時程以配合用地者之需求,反而積極協助達裕公司推銷土地,立場偏頗,意圖營私,失當失格;復為曲意奉承陳前總統,意圖營造園區開發謊言,以掩飾龍潭工業區不適納入科學園區之事實,肇致今日難以收拾之局面,政府與廠商均深受其害;同時違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4條第4項規定,耗費公帑購買原應無償移轉之公共設施用地,圖利廠商情節嚴重;另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在未獲國科會授權,且無上級機關監辦情形下,逕與達裕公司簽定金額高達86億餘元之「土地先行使用及買賣契約書」;復利用職權收賄3,000萬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恣意任用其妹婿林坤山為職員,足見其蔑視法令,有違官箴,應予移付重懲。

魏哲和時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係學者從政,卻縱容下屬違法犯紀,亦懼於陳前總統之威勢,未敢堅持下屬幕僚所提意見要求科管局依法行事,有違常情,復配合呈報行政院核定過程如同兒戲,未盡監督責任,察其違失事證亦甚為明確。據調查委員指出,魏哲和最初雖亦堅持應審慎處理本案由政府購地租予民間廠商事項,惟93年元月初奉召赴總統府協商後,即一改初衷,曲意配合,蔑視法令,同意本案無需經選址委員會之程序,違反園區設管條例第7條第2項有關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應送園區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規定;且於園區審議委員會尚未開會前,即先行判發謂審議已通過之公文,並於會議散會前用印發文行政院,嚴重違反園區設置管理審議機制及公文處理程序;復又違反政府採購法,未善盡上級主管機關監督之責,坐視科管局違法行為不予糾正制止,致本案損害擴大,被付彈劾人身為國科會首長,顯有重大違失。

劉世芳時任行政院秘書長,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應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惟其曲承上意,未善盡幕僚長之職責,擅為主張要求下屬撤回已發出送經建會審議之公文,逕自簽辦同意函,違失事證亦甚明確。據調查委員指出,劉世芳違背其長官行政院林副院長信義之裁示,逕行將原應由經濟部工業局主辦之公文,改送國科會函復,俾利行政院、國科會及科管局主導廣輝公司設廠於龍潭園區之意圖;且無視本案政府投資高達百億元,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先送經建會審議之規定,亦未詳細審查籌設計畫書之財務方案及風險評估,竟以口諭交待幕僚於2日之內逕行簽辦同意將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肇致政府公帑嚴重損失,被付彈劾人身為行政院最高幕僚長,違失情節嚴重。又劉世芳為使達裕公司能與政府即時簽訂購地契約,並取得鉅額款項,於行政院游前院長尚未核批判行前,即提前將同意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核定文發出,嚴重侵犯院長核定權,並違背公文處理程序,違失情節重大,應移付懲戒。

據調查委員指出,本案源於審計部稽查發現,國科會主管已開發之科學工業園區,未充分發揮預期效能、開發過程及財務規劃管理迭有缺失,爰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請本院深入調查。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7年10月16日決議:推派4位委員成立專案小組深入調查。嗣因同(10)月28日特偵組調查龍潭購地弊案,李界木因涉嫌收受賄款遭羈押禁見,經深入研析後,認案情甚為複雜,為爭取時效,爰決定就龍潭園區部分先行深入調查,查本案弊端重重,所涉問題面向廣泛,又因卷證浩繁,案情甚為複雜,且有關弊案司法機關尚在審議中,惟為避免曠日費時,並符社會及民眾盼望青天之殷殷期許,充分發揮監察權糾正行政機關違失、糾彈貪贓枉法官員之功能,爰先將涉案嚴重之各級首長提案彈劾,另就有關被付彈劾人違背職務明確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又修憲後,監察院已不具備對總統之彈劾權,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