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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保障及支持我國優秀運動選手參與包括奧運等國際賽事,同時鞏固國家在國際上的最高權益,均為我國政府之重要責任,然而2018年國人依公投法而提案連署的東奧正名公投過程中,卻因為主管部門未即時積極準備並進行與國際奧會和中華奧會的聯繫與說明,而造成該案連署成立過程、公投案成立後、未投票前的諸多亂象,甚至造成中華奧會蓄意影響公投結果之意圖,主管部門顯有疏失,監委張武修與高涌誠調查結果,籲具體檢討改善。

  • 日期:108-08-15

我國國家代表隊近年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下稱奧運)賽事迭創佳績,且陸續獲得重要獎牌,顯示參與奧運等國際賽事為國人高度期待並引以為傲;惟歷年國家奧運代表團的名稱曾有多種版本,回顧其爭取過程亦頗為複雜艱辛,此是否影響我國代表隊選手全力發揮?而不利其爭取個人與國家榮譽?因攸關國人運動與健康及國家聲譽甚鉅,允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經本院張武修、高涌誠兩位委員深入調查,於8月15日提出調查報告,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除函請行政院正視妥處並飭請教育部切實檢討外,另督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改善見復;至有關東亞青運部分,亦函請行政院轉飭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檢討辦理見復。二位委員就本案說明如下:
一、歷年我國奧運代表團之名稱因迫於中國大陸壓力一再更迭,後雖依據洛桑協議,我國奧會會旗及會歌重新取得國際奧會承認,並恢復會籍,但我國不能以正式國名或能反映國家領土範圍的名稱,參加國際奧會運作及參與國際奧會賽事,始終是國人心中的缺憾。經檢視奧林匹克憲章及歷年史實,不論聯合國或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奧會申請更名成功案例,所在多有,足徵申請更名是各國奧會之基本權利。又我國奧運代表隊曾一次以「Formosa」、三次以「Taiwan」為隊名參加墨爾本等奧運,足證我國奧會曾以「臺灣」為名參與奧運之事實。茲因東京奧運在即,日本友臺民間人士發動連署支持我國以「臺灣」(Taiwan)名稱參加奧運,紀政女士順勢於107年2月5日向中選會提出「東奧正名公投案」。按公投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所制定,故公投是人民之合法權利,民主政治之表徵,亦是民主進步及公民意志之展現,民眾或民間團體藉由公投直接對公共議題表達意見,凝聚共識,是民主社會常態。臺灣是一個多元、民主及自由的社會,本次公投最終雖未獲通過,惟476萬同意票所表彰的意涵,以及國人由下而上以民主參與的方式向國際發聲,政府應予以理解與尊重,並援引為我國際參與的堅實後盾,致力爭取我國得以更適切之名稱參與國際賽事,使運動選手在國際比賽更有尊嚴,且有助於激勵士氣爭取佳績,提升臺灣之國際能見度。
二、姚元潮係中華奧會退休多年人員,渠於107年4月2日以一私人信函竟能引起國際奧會高層高度疑慮,並由國際奧會副執行長暨國家奧會關係部門主任波伊維將該信件轉請中華奧會參考,旋又於107年5月2日致電中華奧會秘書長釐清相關情節。且該日國際奧會與中華奧會電話溝通後,國際奧會仍於107年5月4日致函中華奧會表示,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於107年5月2日及3日在瑞士洛桑舉行之會議針對此一情況進行檢視,並決定「不同意」中華臺北奧會變更名稱,且1981年洛桑協議維持不變,且完全適用,並請中華奧會轉達相關機關辦理等情。關於上開姚元潮之信函,係外國民眾對於國際奧會主席之私人投書,僅屬於個別輿情反映之範疇,既非向國際奧會申請之正式提案,則該會執行委員會開會時對該私函之處置方式,充其量不過將之列為「報告事項」形式為之,而非納入「討論事項」予以實質論處,是則何來所謂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開會檢視」且「決定不同意」中華奧會變更名稱之說?而中華奧會、教育部體育署於期間多次向國際奧會表達我方公投連署之意涵,卻無澄清釋疑之效,凸顯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會溝通有未盡周全之處,以及體育署無力於保障我選手與賽及國內依法之公民倡議,殊為可惜。再以當時「東奧正名公投案」尚處於連署階段,是否能達到公民投票法第12條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28萬1,745人),仍不確定,是中華奧會根本未曾依據公投結果提出任何有關變更洛桑協議內容,旨在中華奧會更名之相關申請,則何以此際國際奧會即召開執行委員會,並決定「不同意」中華臺北奧會變更名稱,豈不匪夷所思?以上益徵紀政女士107年2月5日向中選會提出「東奧正名公投案」後,行政院及教育部、外交部、大陸委員會欠缺危機意識,未積極協同中華奧會辦理國內外相關宣導事宜,尤未對於國際奧會做好事前溝通與預防性疏處作為。一俟中華奧會姚姓退休人員以私人信函寄交國際奧會,隨即引發國際奧會高層質疑我國有違反洛桑協議之意圖;且國際奧會之關切經媒體連日大幅報導,不無影響民眾自由意識,而有妨礙公民投票權行使之虞。再者,本案諮詢委員認為以姚員個人信函,即能獲致國際奧會高層之重視與急速處理,反觀現行我國與國際奧會間,僅透過中華奧會窗口進行溝通,其管道顯然過於單薄,且可能有未能有效反映國內真實狀況之疑慮,因此建議政府應朝建立與國際奧會間多元交流管道之方向思考。是以,行政院允應以本案為殷鑑責成所屬切實檢討改善,除加強中華奧會保護我會籍之實力,亦值得研究建立與國際奧會更互益專業穩定的交流渠道之可行性,提升與國際奧會資訊傳遞及意見溝通之效率與正確性,並避免發生誤判情事,致不當損及我國參與國際奧會及選手參賽之權益。
三、關於各國國家奧委會與政府關係,均將國家奧會納入一般人民圑體或營利法人的框架中予以規範,政府機關如未直接涉入奧會運作及運動自主領域,其援引普遍性的法律規範,尚無違反奥林匹克憲章之疑慮。而國民體育法明定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政府及中華奧會之間為合作關係,又教育部歷年委辦及專案補助經費,係中華奧會經費之主要來源,98-107年度教育部委辦及補助經費占中華奧會當年度總收入比率,介於51.52%至81.52%之間。又107年10月9日「東奧正名公投案」中選會審查已達公投法第12條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依法公告公投案成立,並予編號為第13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國際奧會旋於同年月16日以電子郵件詢問中華奧會關於本次公投案相關進展,107年10月24日體育署林哲宏副署長邀中華奧會沈依婷秘書長口頭轉達國安會指示,強調中華奧會尊重及遵守的是公投法的內容及程序,而非「東奧正名公投案」之結果。按中華奧會長期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奧運相關事務,所獲委辦及補助經費,均占該會經費來源過半以上,是該會應對於公民投票案保持中立立場,不宜有任何企圖影響公民投票之言論與行為,詎中華奧會主事者先後於公投投票前107年11月6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對外傳達與事實不盡相符之國際奧會訊息予媒體;該會又於官方網站張貼「東奧正名公投之迷思」及「申請更名絕對會影響選手參賽權」兩則反對東奧正名公投之公告;公投前一週107年11月19日該會林主席更率員至教育部主管下的法人機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無預警發動該中心受訓選手連署簽名表態不支持「東奧正名公投案」,明顯且直接影響民眾之公投意向,而與該會一再宣稱公投是人民法定權利,各種民意都應該被尊重之對外說法大相逕庭。爰此,教育部允宜審視本事件所產生負面影響,參考各國奧會與政府間運作優點,研具該部與中華奧會間更為周密、妥適的互動規範,以期建立彼此間更優質的信賴關係;另亦應責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檢討與中華奧會間之行為準則,防杜類如中華奧會主席在該中心發動受訓選手連署表態之突發事件再次發生。
四、臺中市政府及中華奥會自簽約主辦第一屆東亞青運以來,積極履行總會會章及主辦城市合約相關規範,對於東亞奧協貿然決議停辦東亞青運,已實質損害我國會員權益,並犧牲臺灣及東亞地區優秀青年運動選手之參賽權益,嗣我方向東亞奧協提出申復及向國際運動仲裁法庭申請調解,均遭該協會悍然拒絕。東亞奧協本次停辦之決定,研判係因中國奧會假借國內外「東奧運正名運動」及兩岸關係低盪為由,不當影響東亞奧協會員國投票意向所致。本事件再次凸顯兩岸奧會暗潮兇險,是我國體育主管當局允宜在兼顧國家尊嚴及遵守國際組織規範原則下,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保障我國選手及組織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享有與其他國家會員同等權益;並持續優化我國選手競技實力,期在各項國際大賽爭取佳績,以實力爭取國際社會對臺灣之認同及支持;此外,亦可與賽事主辦單位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研議自創或爭取以臺灣為品牌之國際大型賽事在臺舉辦,強化賽事之國際行銷,以國內天然資源與特色文化為底蘊,吸引國際人士來臺參(觀)賽,逐步打造臺灣品牌之國際體育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