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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辦理新竹市親仁段土地都市更新案,有違人權公約適足居住權之保障,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及高涌誠提案糾正

  • 日期:108-08-12

「王姓民眾等陳訴:新竹縣政府辦理『擬定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使當地住居者居住數十年安身立命之所,面臨拆屋還地處境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今(8)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及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提案糾正新竹縣政府及函請新竹市政府妥處見復。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及高涌誠指出,新竹縣政府及其委託之都市更新實施者,並未考量本案土地上之住居者已於該等土地上安身立命數十年之歷史背景,更忽視政府機關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率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援引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等規定訴請住居者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即有違上開公約保障「適足居住權」及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意旨;且未體認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辦理拆遷規定,係隱涵有藉地方主管機關之介入以審酌其拆遷安置計畫是否完備,進而兼顧保障現住居者居住權之精神,新竹縣政府竟捨上開規定,率而循私法程序訴請住居者返還土地,亦非可取。
基於上情,本案提案糾正新竹縣政府如下:
本案坐落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土地所屬「擬定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部分範圍,乃係當地住居者居住數十年的安身立命之所,當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適足居住權」及該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所稱「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對象,惟新竹縣政府規劃辦理該都市更新之過程,除捨棄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關地上物拆遷之程序規定外,更忽視其實踐「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率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而援引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等規定訴請住居者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即有違上開公約保障「適足居住權」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意旨。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及高涌誠同時表示,本案土地所屬之「擬定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業經報請新竹市政府審核中,應請新竹市政府本諸《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足居住權」精神及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審慎審核本案「拆遷安置計畫」,並依該條例第84條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或以專案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