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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作業制度僵化,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淪為廉價勞工,監察院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

  • 日期:108-02-18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指出,現行各矯正機關有五成以上受刑人以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為委託加工作業項目,以及每人每月勞作金收入十分低廉,有33個監所收入低於500元,8個監所收入低於200元,有受刑人一個月可運用的勞作金不到20元,無法符合基本生活需求,但受刑人為了得到4分滿分作業成績以順利假釋,必須埋首苦幹強迫勞動,致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法務部矯正署核有違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3日通過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調查發現,法務部矯正署未善盡督導各矯正機關,有58.4%之受刑人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勞作金收入卻十分低廉,相較於6%的受刑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收入卻高出許多倍,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屬實。
以臺南監獄106年度為例,每月平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為83萬3,691元,其中37.5%作為受刑人收入計31萬2,634元,除以106年該監在監人數3,178人,平均每人「月收入」僅98.37元,「年收入」僅1,180元。而1,180元仍非受刑人實際能得到與花用的錢,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刑人分為四級累進處遇,受刑人視其級別自由使用作業勞作金。以第四級為例,受刑人可自由運用之比例為五分之一,相當於一整年只拿到236元、一個月只有19.6元,確實如陳情人陳述,勞作金所得買不起一條內褲。
憲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均指明,受刑人在監服刑,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惟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發現,至少有2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亟待救助,法務部矯正署明顯已違背上開應予受刑人合於人道及尊嚴處遇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針對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至少2成以上的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亟待扶助與救濟,矯正署明顯已違背規定:
據矯正署評估矯正機關的在監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費用為新臺幣3千元,惟據該署統計資料顯示,目前6萬餘名受刑人中,有1萬2,496人(占比20.51%)來自於低收、中低收入戶或近貧 之弱勢家庭,服刑期間有7,832人(占比12.87%)無人接濟,有3,407人(占比5.6%)需靠監所作業金收入維生,有1萬3,989人(占比22.5%)受刑(收容)人能自由使用的保管金低於1千元,105年至107年7月底止計462名受刑(收容)人連健保費的部分負擔都繳不起,凸顯至少2成以上的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亟待扶助與救濟,矯正署明顯已違背憲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應予受刑人合於人道及尊嚴處遇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
二、有3萬5,758名之受刑(收容)人(占比58.4%)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收入卻十分低廉,相較於僅有3,692名(占6%)的受刑(收容)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收入卻高出許多倍,不但受刑人所得勞作金相差過鉅,易生不平之心,且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點矯正機關應建立受刑人工作公平報酬制度之規定不符: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矯正機關受刑人除罹病、教化或法令別有規定外,受刑人一律參加作業,惟據統計資料指出,全國45個矯正機關中,有3萬5,758(占比58.4%)之受刑(收容)人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收入卻十分低廉(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低於500元者計33個監所,其中8個監所低於200元),相較於僅有3,692名(占6%)的受刑(收容)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收入卻相對於委託加工作業受刑人之勞作金高出許多倍(從事自營作業受刑人每月平均勞作金所得低於500元者僅5個監所,高於1,000元者達32個監所),不但受刑人所得勞作金相差過鉅,易生不平之心,且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點矯正機關應建立受刑人工作公平報酬制度之規定不符。
而104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人質事件震驚社會,六名受刑人訴求之一,即為監所勞作金不足以生存的困境,經本院於105年糾正矯正署在案,矯正署迄今仍未落實改善,核有嚴重疏失。
三、各矯正機關有五成以上受刑人以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為委託加工作業項目,以及辦理委託作業之程序有諸多缺失,作業機制過於僵化,受刑人為得4分滿分作業成績以順利假釋,必須埋首苦幹強迫勞動情事,監督機制徒具形式,核有違失:
截至107年7月底止統計資料顯示,矯正機關作業方式以接受委託或承攬作業占58.4%為大宗,不符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作業方式公辦為主,接受委託或承攬作業為輔之規定。各矯正機關於辦理委託加工作業時未公開招商,易滋生弊端且訪價過程草率,議價時未邀請外部委員協助,致單價成本計算偏低,勞作金所得偏低。
且矯正機關受刑人竟有五成以上以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為委託加工作業項目,未依法考量受刑人之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對他們賦歸社會無任何幫助。
再者,囿於空間、戒護安全等因素,監所作業項目類別受到侷限,受刑人無法自由選擇作業項目,無法轉換作業項目,一旦拒絕作業就會被辦理違規。這些缺失顯示作業機制過於僵化,致生受刑人為得4分滿分作業成績以順利假釋,必須埋首苦幹強迫勞動情事,矯正署監督機制徒具形式,核有疏失。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促請衛生福利部、矯正署及行政院應予檢討改進理由如下:
一、衛福部及矯正署允應加強宣導允許動支勞作金收入所得繳納國民年金保費,俾利受刑人知悉及確保權益:
國民年金保險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弱勢民眾之老年基本經濟安全,惟據勞保局統計受刑人於10年緩衝補繳保費屆臨時(108年1月31日)可能受影響人數計2萬5,681人,相較於我國國人長期居留國外,於年滿65歲前始返國設籍者辦理國民年金加保條件之過於寬鬆,監所受刑人卻因服刑期間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費面臨可能因錯失10年緩衝補繳保費而喪失保險資格,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衛福部允宜從寬認定;經本院調查後,矯正署亦於107年5月修正相關規定允許動支勞作金收入所得繳納國民年金保費,衛福部及矯正署允應加強宣導,俾利受刑人知悉及確保權益。
二、針對承攬監所加工作業廠商的監督管理,行政院允宜會同相關機關建立溝通合作機制或平台:
承攬臺南監獄加工作業之「○○飾品企業社」廠商已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歇業,臺南監獄卻仍與該廠商合作委託加工作業。此外,監所委託加工作業業務仍涉及承攬加工貨物之出口及納稅,以及部分國家禁止監犯勞力製造輸出貨品等事務。針對承攬監所加工作業廠商的監督管理,需賴矯正署、財政部、經濟部及工程會等跨機關的合作。
三、受刑人又老又窮的情形日趨嚴重,行政院必須正視並督促所屬部會共同積極研謀解決對策,以為因應:
近年來我國人口老化程度加劇,矯正機關亦面臨受刑人年齡老化之現象。隨著受刑人又老又窮的情形日趨嚴重,矯正機關勢將面臨老年受刑人在監作業方式之調整、醫療照護、基本生活需求、出獄就業與安置照顧等諸多問題,行政院必須正視並督促所屬部會共同積極研謀解決對策,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