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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斷層多,廠址未符合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12-26

核電廠的地質安全問題至為重要,不可能經由人為的各種手段來解決,因此必須透過法令來作嚴格限制。核四廠建廠前之選址係根據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頒佈之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該準則規定廠址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美國核管會定義3萬5000年內曾經活動過或50萬年內活動過2次的斷層)。惟核四廠廠內、外有眾多斷層(距核四發電機廠房1公里有枋腳斷層、距8公里有龍洞斷層、1.5公里有屈尺斷層、距約2公里有貢寮斷層、澳底斷層),且根據近期地質調查報告,龍洞斷層、澳底斷層、蚊子坑斷層及枋腳斷層與核四海域近期發現的4條近海海域斷層似有連接關係,且其中一條近海斷層已證實為活動斷層,距核四廠約2公里,與美國核管會選址準則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之規定,似有不符之處。事關核電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田秋堇委員指出,民國70年調查核四廠地質時,在距電機廠房1公里之枋腳斷層通過之河階地堆積物中,曾採取2個碳質樣品做碳-14定年分析,其中一個樣品為3萬500年,另一個為老於3萬7000年。後因未採用30500年之樣品而認定枋腳斷層非為活動斷層,其理由為何?另調查報告中敘明核四廠兩反應爐間有「低速帶」,兩座汽機廠房正下方有長達2公里以上之「S構造」,是否「低速帶」及「S構造」為斷層?日本福島核災後核四廠重新進行地質總體檢,地質報告中新發現10條海域斷層,其中7條已認定為活動斷層,極為接近核四廠的3條海域斷層被台電認為非活動斷層,其根據為何?陸域斷層與海域斷層間之關係為何?根據最新地質調查報告,核四廠址是否仍符合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據了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歷年所做地質調查報告大多未上網,其審查機制及資訊公開情形為何?實有深究之必要,將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