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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內政部營建署與消防署,長期任由移工宿舍的居住條件、建管與消防安全檢查各行其是,罔顧外籍移工住宿安全,嚴重傷害外籍移工生命安全,監察院提出糾正

  • 日期:107-12-05

外籍移工人數逐年大量增加,迄107年10月底人數已突破70萬人,而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後,外籍移工在臺居留時間最長可達12至14年,其在臺住宿安全與生活照顧更顯重要;然近來多起外籍移工宿舍大火案件,造成外籍移工客死異鄉悲劇,凸顯移工宿舍安全問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之調查報告,糾正勞動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並請行政院督促改進。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在調查本案期間,通知當地勞政、消防及建管單位,不預警進行了13處(含漁船一處)移工宿舍的查察,發現無一家完全合於規定。部分廠住合一的移工宿舍髒亂不堪,而且消防及建築安全堪慮;亦有只能居住90人的宿舍擠了133人,移工居住空間窄小如鴿子籠。勞政、消防及建管單位未能掌握廠住合一的移工宿舍,進行風險管理,消防及建管沒有針對移工宿舍專案檢查,沒有建置檢查資料;勞動部未曾因外籍勞工住宿違反建築及消防規定而廢止許可,足見相關機關怠忽職守,致外籍勞工住在違建或消防建管不合格之宿舍或工廠,釀成災害死傷迭有所聞,嚴重違反人權保障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王幼玲及王美玉指出,依勞動部統計,我國產業外籍移工在臺之住宿逾9成為雇主提供,並有超過5成向外籍移工收取膳宿費,雇主本即應提供適宜安全之居住環境;部分參與國際供應鏈的廠商確能遵守比臺灣更高規格的勞工人權規範。但是相關主管機關怠於嚴格執法,弱化雇主照顧勞工的法定責任,一再給予限期改善,使課予雇主提供移工安全居住環境的法律要求流於形式,勞動部應持續檢討強化雇主聘僱管理外籍移工的生活照顧責任。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表示,相關部會疏失情形如下:
一、引進外籍勞工之雇主本有為其聘僱外籍移工提供在臺住宿及生活照顧服務之責任,縱勞動部已訂有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事項及基準,但外籍移工住宿之建築及消防安全卻由權責單位各行其是,尤近年外籍移工人數暴增,未見勞動部主動加強查訪管理;於桃園市敬鵬工廠大火燒死2名外籍移工後,該部與有關單位執行聯合稽查,訪查不合格比率高達8成,對照本案實地履勘發現,無一家完全合於規定,但勞動部未曾有因外籍移工住宿違反建築及消防規定而廢止許可之例,足證該部對外籍移工居住環境安全未盡把關之責,亦未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強化並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核有怠失。
二、勞動部曾要求雇主於移工入國通報時檢附提供宿舍之合法性證明,惟因無具備認定能力而刪除該規定;然刪除該規定後,迄今未建立與消防、建管單位相互通報勾稽的資訊平台,未增強訪查員有關消防、建管的知能,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未曾主動將疑似不符合規定的移工住宿轉請權責單位進一步稽查;亦未對廠住合一的移工宿舍進行風險管理,致外籍移工住在違建或消防建管不合格之宿舍或工廠,死傷迭有所聞,核有嚴重怠失。
三、自勞動部97年底修法刪除雇主應主動提供證明外籍移工住宿建物合法性必要文件,將建築及消防安全回歸主管法規辦理後迄今近10年,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於業管權責上各自為政,不僅未曾對提供外籍移工住宿用建築物實施建築及消防安全專案檢查,實施例行檢查亦無將結果通知勞政主管機關以為外籍移工管理,稱檢查及結果應由勞動部主政,作為消極推拖,致外籍移工住宿安全長期處於三不管地帶,嚴重傷害外籍勞工生命安全,核有不當。
監委也表示,勞動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移工業務訪查員人力,18年來僅檢討過3次,雖至107年6月決議增補至336人,惟訪查量能仍遠不及外籍勞工在臺人數成長增加的業務;且未依各縣市需求配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107年新增對外籍船員的生活照顧服務訪視,縣市政府多有反映於約訪階段即遭遇困難。又訪查員於實施訪查時遇有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勞工保險等非屬生活照顧服務事項時,過於本位主義,對所賦予保障勞工權益之公權力自我設限,均亟待勞動部深入檢討及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