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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某身心障礙機構幹部涉嫌性侵害、強制猥褻及性騷擾5名身障院生,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衛生福利部查核機制嚴重失靈

  • 日期:107-11-09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林雅鋒9日指出,花蓮縣某身心障礙啟能發展中心幹部涉嫌自104年起持續對5名身心障礙收容院生性侵害、強制猥褻及性騷擾行為案,機構主管知情並隱匿不通報,致被害人求救無門,有嚴重違失,糾正花蓮縣政府及衛福部。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8)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林雅鋒的調查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花蓮縣政府,對身心障礙機制督導、評鑑及查核機制嚴重失靈。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林雅鋒針對花蓮縣政府、衛生福利部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花蓮縣政府已知轄內某啟能發展中心未依規定將性侵害案件通報主管機關情事,曾於103年7月10日函文要求改善,後續卻無相關督導作為以確認改善完成,致生該中心主任對院生被性侵求助一事視若無睹、隱匿並與相關工作人員違反通報義務,陷身心障礙者於險境並求救無門,核有嚴重違失:
花蓮縣某身心障礙啟能發展中心發生張姓行政組長涉嫌自104年起持續對5名身心障礙收容院生性侵害、強制猥褻及性騷擾行為,案件已於107年9月經花蓮地檢署以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在案。該啟能發展中心吳主任、教保員林副組長、吳教保員及多名工作人員經受害院生向其等反映受害情事,卻視若無睹,未依身權法第76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之規定通報花蓮縣政府,違反通報義務致該5名身心障礙院生持續受害,時間長達4年,身心嚴重受創。此外,該中心亦發生多起院生侵害院生之案件。
二、花蓮縣政府不但未針對該機構之評鑑應改善事項積極督促改善,且平時查核僅流於形式,評鑑及查核機制均嚴重失靈;衛生福利部未善盡督導之責:
花蓮縣政府對於本案某啟能發展中心於103年受評鑑之缺失事項計62項,於106年再度評鑑時,46項改善完成,未完成改善事項有16項;本案事發後發現,也有5名身心障礙安置院生有高頻率瘀青情事,花蓮縣政府歷次輔導查核時均未發現。凸顯花蓮縣政府對該機構之平時查核僅流於形式,評鑑及查核機制均嚴重失靈;衛生福利部未善盡督導之責。
另外,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林雅鋒促請花蓮縣政府、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應予檢討改進事項包括:
一、花蓮縣政府社工人員專業度不足:
花蓮縣政府處理本件性侵害案件,社工人員受限於身心障礙個案表達與理解能力難作釐清,部分個案以不開案處理,卻未進一步協請專業人士或引入外部資源協助評估,專業度明顯不足。
二、目前機構違反通報義務人員欠缺罰則,且欠缺誘因讓機構主動通報,致擔心通報後影響募款,甚至被迫歇業,以致隱匿不通報: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身心障礙者於機構內發生性侵害案件有逐年提升趨勢,惟目前對於安置機構之主管及工作人員等違反通報義務之人員並無罰則,反而擔心機構一旦通報之後,可能面臨「機構的募款與捐物受到影響」壓力,嚴重者會因此可能被迫歇業,使機構趨向於隱匿案件。衛生福利部允應研修相關法令,鼓勵機構通報,以落實維護安置個案之人身安全。
三、檢察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訴訟之專業人士資源不足,法務部允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積極研謀改善:
檢察機關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且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惟本案凸顯協助身心障礙者訴訟之專業人士資源不足,法務部允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積極研謀改善。
四、衛生福利部允應加強宣導國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尊重及禁止歧視的意識:
本案身心障礙被害院生曾向機構工作人員及家人告知被侵害情事,卻被以「猜測偷懶不想工作」、「不相信」為由,無視求救訊息還隱匿不通報,顯見國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尊重及禁止歧視的意識仍有待加強;且將身心障礙者安置於機構,不僅限制了身心障礙者的居住權利,減少與社區及他人互動的機會,更讓其在遭遇侵害時難向外求援,本案即為具體實例。衛生福利部允應積極推動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格權益措施,並朝向以社區式服務取代機構式服務為目標,積極鼓勵身心障礙者居住於社區,以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