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眾陳情,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著作權遭侵害案件之認事用法,似有疑義 監察委員陳師孟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11-07

據徐姓民眾陳情,為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該公司自訴著作權遭侵害案件,曲解該公司同意被告公司使用該公司所有之著作物,申請註冊商標之範圍,且錯誤認定該公司並非著作人,不享有著作人格權,而認未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事,率將不服無罪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駁回,損及權益等情乙案。為瞭解智慧財產法院對證據之採用及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及相關法令詮釋是否正確?監察委員陳師孟對本案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陳師孟表示,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文創公司常與實際創作人就創作物之著作權歸屬有所約定,因此法院對於契約內容的解釋,實應多方探求當事人真正之想法,否則會導致相關人之權益受到重大影響。此外,文創產業獲利來源之一,即是授權金,從而法院對於授權範圍的認定,亦會影響對智慧財產權人之保護是否周全。為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有效保障著作人權益,以促進文創產業之發展實有詳予探究及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