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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保留睦鄰戶予設籍當地民眾,壓縮一般市民與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之分配權益,監察委員王幼玲、副院長孫大川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7-10-07

針對「內政部開始推動興辦社會住宅,保障人民居住的權利,但是初期興建的戶數不足,各地興建的社會住宅供不應求,成為稀有的資源,如何公平分配涉及居住正義。但是據悉,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都有所謂的睦鄰戶,保留5%-30%不等比例的戶數給設籍當地區里的民眾,壓縮其他市民分配的權利,讓外縣市移居而來的就學就業青年,幾乎完全沒有居住社會住宅的機會等情」一案,監察院於4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副院長孫大川之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住宅法」第4條明定,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例予經濟、社會弱勢,以及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揭示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之主要目的,係為保障租不起、租不到、租不好的弱勢或跨區就學、就業族群之居住權益,以發揮安定社會之功能。惟以往社會住宅被視為鄰避設施,興辦時經常造成在地抗爭,以致臺北市保留30%、新北市5%、桃園市20%、台中市10%不等之睦鄰戶予設籍當地民眾,透過公共利益在地化,降低反對抗爭聲浪。然而,由於睦鄰戶中籤率遠高於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已壓縮渠等分配權益,並引發外界非議。有鑑於目前社會住宅遠遠供不應求,加上社會大眾對於社會住宅之觀感已經轉變,內政部105年底委託民調機構調查,結果有近8成8受訪民眾支持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近8成4的受訪民眾能夠接受住家附近興建社會住宅。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允應回歸社會住宅興辦初衷,檢討睦鄰戶比例與合理性問題,以維分配公平與居住正義。

 

監委並指出,政府為扭轉社會住宅以往之負面刻板印象,持續精進其建築水準及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並採取混居模式避免標籤化,已初步提升大眾對於社會住宅之接受度。然社會住宅能否永續經營,有賴後續良好的管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允宜建全相關管理維護機制,並與社福、警政單位合作聯繫,提供即時且必要之服務與協助,使居住於社會住宅及其周邊之國民,均能共享適宜且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我國社會住宅設置睦鄰戶之情形一覽表 

縣市別

「睦鄰戶」保留比例

睦鄰戶申請

條件

設置法令依據

臺北市

30%

以設籍在地區里戶申請者,需符合於該區里設籍滿1年。

1. 「住宅法」第25條第2項。

2. 「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

新北市

5%

應符合一般戶社會住宅之條件,並於公告日前,已設籍於該地社會住宅座落之鄰里滿6個月(含)以上者,得申請承租睦鄰戶。

1. 「住宅法」第25條第2項。

2.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5條。

桃園市(A7合宜住宅)

20%

申請人須設籍於該市龜山區滿1年以上。

「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7點。

臺中市

10%

設籍於該市社會住宅所在行政區滿1年且符合承租資格者。

1.  「住宅法」第25條第2項。

2. 「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8條。

內政部營建署(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

5%

以新北市林口區設籍滿6個月(含)以上者為申請對象。

「住宅法」第25條第2項。

資料來源:內政部107年6月13日提供。

 

社會住宅「睦鄰戶」與其他地區民眾中籤率比較 

縣市別

社會住宅名稱

當地區里民眾

中籤率

區里外一般市民中籤率

當地區里中籤率/區里外一般市民中籤率

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中籤率

當地區里中籤率/外縣市就學(業)者中籤率

臺北市

松山區健康公共住宅

11.80%

3.60%

3.3倍

0.90%

13.1倍

新北市

三峽北大社會住宅

50%

13%

3.8倍

18%

2.8倍

永和秀朗社會住宅

17%

4%

4.3倍

4%

4.3倍

三重大安段(1.2館) 社會住宅

64%

9%

7.1倍

9%

7.1倍

三重大同南段(3館) 社會住宅

100%

4%

25.0倍

3%

33.3倍

中和秀峰段社會住宅

28%

28%

1.0倍

33%

0.8倍

永和國光社會住宅

0

57%

-

9%

-

桃園市

A7合宜住宅

45%

26%

1.7倍

-

臺中市

豐原安康共好社會住宅

5.78%

4.54%

1.3倍

1.12%

5.2

內政部營建署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

尚未受理資格審查作業及抽籤作業,故無相關資料。

尚未受理資格審查作業及抽籤作業,故無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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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受理資格審查作業及抽籤作業,故無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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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107年6月13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