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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調查教師兼職補習、違法搜查學生物品、不當要求學生撰寫自白書及違規單、未輔導學生卻作成個別訪談紀錄,監院糾正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中山國中

  • 日期:107-06-15

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據訴:99年10月間新北市中山國中老師涉嫌違法在外補習,以及學校人員涉嫌對學生為騷擾或霸凌行為等情」案件,監察院於昨(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及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中山國中之糾正案。
高鳳仙表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中山國中教師許文寶疑似校外補習案,對學生問卷調查已有多名學生表示曾參加過許老師在校外補習並要求退費,卻認定其未違法補習而不予處分,遲至本院約詢後該局始重新調查,認定許文寶校外兼職補習屬實;該局接獲7次檢舉該校另位教師陳來福疑似校外補習案件,檢舉人表達能提出實證及人證,惟該局對7次檢舉案回復均相同,漠視檢舉案件之處理。該局延宕處理補習案,致違法補習教師已罹於時效,無法予以議處,即有違失。
高鳳仙說,陳訴人疑似於100年3月2日自行批改考卷,該校羅秋娥老師違法要求陳訴人寫自白書,未陳核及未妥善保管,致自白書遺失;陳訴人疑似於100年4月27日攜帶非違禁物品錄音筆(機)到校,羅老師不僅違反規定對陳訴人進行搜查,並違法要求陳訴人填寫「偶發事件意外事件違規事件處理紀錄單」,又將該表單私自保存未依法陳核,均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指出,新北市中山國中蔡麗貞輔導老師處理羅老師及陳訴人之師生衝突,不僅未連結心理諮商輔導資源,且介入3次訪談陳訴人時,均有家長、導師、校長或「將軍」等人共同參與,會議地點亦非懇談室,3次訪談均為排解紛爭會議,蔡老師卻不當記錄成個別訪談紀錄,且3次記錄均未依規定陳核校長李月娥,致校長不知師生衝突嚴重,因而拒絕陳訴人之轉班申請,陳訴人只好請假在家自修直到畢業,核有嚴重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詳細糾正理由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許文寶疑似校外補習案,於100年2月25日訪談許文寶時請其簽署切結書遭其抽回,對學生問卷調查有4位學生表示曾參加許文寶校外補習,1位學生表示須協助退費,卻草率認定其未違法補習而不予處分,遲至本院約詢後,該局始組成查察小組重新調查,訪談許文寶、相關教師及99學年度畢業生,於107年5月11日做成調查報告並認定許文寶校外兼職補習屬實,即有疏失。該局處理該國中教師陳來福疑似校外補習案,僅訪談陳來福並請其簽署切結書,即草率認定其未違法在外補習,陳情人100年5月3日至7月19日共7次檢舉函中,有3次內容陳明提出實證及可提供學生舉證,惟該局7次回復陳情人內容均相同,稱該局與學校已於100年4月25日共同查察並無所獲等語,漠視陳情案件,草率認定無補習情事。該局延宕處理補習案,致違法補習教師已罹於時效,無法予以議處,核有違失。
二、陳訴人指稱其在新北市中山國中就學期間被羅秋娥老師多次處罰下跪等情,雖無證據足證有罰跪情事,但陳訴人疑似於100年3月2日自行批改考卷事件,羅老師未經調查程序即要求陳訴人寫自白書,且未將自白書依規定陳核校長,亦未妥善保管,致該自白書遺失,核有疏失。再者,陳訴人疑似於100年4月27日攜帶錄音筆(機)到校事件,錄音筆(機)非違禁物品,且無任何法令禁止學生攜帶到校,羅老師不僅違反規定對陳訴人進行搜查,並違法要求陳訴人填寫「偶發事件意外事件違規事件處理紀錄單」,又將該表單私自保存未依法陳核,核有明確違失。
三、新北市中山國中處理羅老師與陳訴人之衝突事件,不僅未連結心理諮商輔導資源,而且該校輔導室蔡麗貞老師雖稱曾3次介入輔導陳訴人,惟依其填寫之「99學年度個別輔導紀錄冊個別訪談紀錄」顯示,3次訪談均有陳訴人以外之家長、導師、校長或「將軍」等人共同參與,會議地點2次在學務處、校長室而非懇談室,紀錄均記載希望家長多關心學生、學生放下不愉快等「結論」,足證該3次訪談均非「個別訪談」,亦非「輔導」,而是排解紛爭會議,蔡麗貞卻不當記錄成個別訪談紀錄,且3次記錄均未依規定陳核校長李月娥,致校長不知師生衝突嚴重,因而拒絕陳訴人100年4月29日之轉班申請,陳訴人只好請假在家自修直到畢業,致陳訴人心理傷害未獲適當輔導治療,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