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正視在臺女性勞工遭性侵害案件之處理及維護勞工人權及安全保障

  • 日期:107-05-02

監委王美玉指出,在臺灣之外籍勞工已逾67萬6千餘人,統計顯示自101年至107年2月通報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案件人數計633人,每年在臺女性勞工發生百餘起遭性侵害之通報案件,其中七成以上屬家庭看護工通報被害,近六成屬上司與下屬關係,外籍勞工入境後面對許多困境,且在權力關係的不平等之下,中途中止契約困難,致遭性侵害時,多數選擇「隱忍」或「逃逸」,實務上也發生部分女性外籍勞工為轉換雇主而「謊報」遭性侵害情事。
針對「在臺女性勞工遭性侵害案件,嚴重損及女性勞工人權及安全保障」案件,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2)日通過監委王美玉之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正視該問題,並請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應予檢討改進。
經調查後,本案有「未能掌握外籍勞工遭性侵害之數據及原因」、「被害外籍勞工心理創傷遭到忽視」、「庇護安置欠缺配套措施」、「雖有相關預防機制,運作因檢查效能不足,仍無法防範於未然」以及「勞政人員於接獲外勞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欠缺敏感度」等情,促請行政院、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應予檢討改進如下:
一、 勞動部及衛福部未能掌握究外籍勞工遭性侵害之確實數據及原因為何,衛福部、勞動部及內政部警政署亦未建立有效勾稽比對機制:
女性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境後面對許多困境,且在權力關係的不平等之下,中途中止契約困難,致遭性侵害時,多數選擇「隱忍」或「逃逸」,實務上也發生部分女性外籍勞工為轉換雇主而「謊報」遭性侵害情事。究確實數據及原因為何,勞動部及衛福部均未能掌握,衛福部、勞動部及內政部警政署亦未建立有效勾稽比對機制。隨著外勞人數持續攀升,問題將更加嚴重,行政院必須正視這類外籍勞工的基本人權,督促所屬部會共同積極研謀解決對策。
二、 安置於勞政單位的被害外籍勞工心理創傷遭到忽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保護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之特別法,無論我國籍及外國籍勞工均有適用,目前對於女性外籍看護工遭性侵害時,依其意願多以選擇勞政機關之庇護安置處所。惟勞政單位庇護安置對象不限遭性侵害被害者,且安置單位未將具心理輔導工作專業人員列為必要,應辦事項以提供諮詢及勞資爭議為服務重點,致安置過程中這類被害外籍勞工心理創傷遭到忽視,勞動部允應會同衛福部積極研謀改善。
三、 庇護安置欠缺配套措施:
部分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外籍勞工於遭性侵害性騷擾接受庇護安置、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無工作收入卻仍需背負龐大貸款,對於安置前之工作薪資仍須透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支付、結清薪資、取回證件、儲蓄金、簽署轉換文件等,致被害外籍勞工被迫需再次面對雇主的二度傷害。勞動部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外籍勞工於轉換雇主允應研擬相關配套協助措施,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四、 雖有相關預防機制,運作因檢查效能不足,仍無法防範於未然,預防機先:
勞動部於外籍勞工入國前對「外籍勞工進行入國接機諮詢服務,礙於經濟效益低,未能於凌晨0時至7時提供服務」;該部於105年7月起施行的雇主聘前講習制度,規定「雇主第1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外籍家事勞工前,應參加聘前講習,惟該聘前講習可指派代理人」;且於依規定於入國後應對外籍勞工檢查,並針對高風險性侵害行為人之雇主族群進行專案檢查,但實務上仍發生「因外勞檢查人員人力不足,檢查效能不足」情事,運作仍無法防範於未然,預防機先,致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基本勞工權益仍未受到完整保護,影響外籍勞工基本人身安全保護。
五、 勞政人員於接獲外勞性騷擾申訴案件,往往會將該外勞申訴案件定位為勞資爭議案件而未獲正視及處理,欠缺敏感度:
據統計指出,外籍勞工遭性侵害性騷擾時,向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為大宗,而外籍勞工遭性侵害被害前,有些行為(加害)人會對外籍勞工予以性騷擾方式對待,惟現行性騷擾申訴常伴隨著就業歧視及勞資爭議等情形,且非責任通報案件,勞政人員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欠缺敏感度,往往會將該外勞申訴案件定位為勞資爭議案件而未獲正視及處理。勞動部允應加強勞政人員處理這類案件之敏感度及處理方式,以避免更嚴重的性侵害案件之發生。
六、 為保障外籍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及人身安全的保障,並建立有效處理機制,勞動部允宜將人身安全保障納入家事勞工保護法草案:
現行對家事外籍勞工之人身安全的保障散見於各項法令之中,不但申訴管道、處理機制及庇護安置單位多元,致外籍看護工及雇主未諳法令或在問題產生初期未及時發現並避免。為因應家事勞工增加,勞動部雖於100年3月15日研訂完成家事勞工保護法草案,然因各界對該法爭議未具共識、長期照顧制度施行等因素,經行政院退回該部再行檢討。為保障外籍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及人身安全的保障,並建立有效處理機制,勞動部允宜將人身安全保障納入家事勞工保護法草案,以落實家事勞工基本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