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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自白法則與經驗法則,將刑求自白與法醫推測證言作為證據,行政院與司法院就本案誤判缺失,應立即改正

  • 日期:107-01-1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冤獄平反協會聯名,就因涉鑑定錯誤導致有冤判爭議之鄭性澤案,相關錯誤未受檢討等情陳訴本院。查本院就該案曾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然因偵辦員警有無以不正方式取得自白,及本案鑑定意見有關羅○雄死亡時間之部分有無錯誤,仍有爭議,監委王美玉與仉桂美就此申請自動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10日上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通過,送請行政院與司法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調查意見一:本院前調查指出:原確定判決將欠缺任意性與真實性之被告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違反自白法則,已經本案再審確定判決認定確有刑求其事,肯認自白不具任意性,從而司法警察所為偵查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規定與第14條第3項第7款公平法院原則下,禁止強迫被告自供規定之事證已臻明確;然詳查本案偵審卷證原審承辦檢察官與法官當時竟未就被告與證人之刑求抗辯詳予調查,以致誤判,確有未洽之處,司法院、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自應就本案違失切實詳加檢討,始為正辦。
調查意見二:本院前調查報告指稱:原審採兩階段移動殺人說,其主要理由係因法醫認定羅○雄在第一時間即已先於蘇○丕中彈身亡,蘇○丕應非羅○雄所射殺,係採法醫審理時之推測用以彌補彈道比對鑑定之欠缺,顯與事證不符等情,經本案再審確定判決認定「二階段開槍」並非事實,而法醫所言被害人所中3槍非連續,來自不同方向部分乙節,依據現有卷證及鑑定意見,無法研判槍彈創二和槍彈創三形成的先後順序,並無法排除羅○雄開槍的可能性等語與本院前調查相符。然分析其誤判原因係本案案發現場遭員警破壞,各項物證均遭移動,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且偵查作為未依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為保存現場紀錄;復本案司法人員欠缺基本科學判讀能力且採有罪推定之心態,無視被告抗辯,除過大評價自白外,就被告有利事項未予調查,反採用法醫超越其專業能力之證言,而違反採證法則;再者司法警察機關除破壞現場外,又遺失勘查錄影帶,違反刑事鑑識規範之規定,均涉有違失,自應檢討改進。
監委王美玉指出,鄭性澤案因涉及殺警,或因員警當時基於義憤,包括被告、證人,均受刑求,已經悖離刑事訴訟法第98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規定及公約第14條第3項第7款公平法院原則下,禁止強迫被告自供等規定,成為我國審判實務之重大瑕疵案例;復加以本案原審司法人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除忽視刑求自白外,利用法醫於審理時模糊證言,規避警方現場破壞與物證不足,造成誤判,自應切實改正。
監委仉桂美指出,本案可以發現我國司法人員欠缺運用科學基本常識判斷事理之能力,現行司法體系之訓練,僅重視適用法律之訓練欠缺科學辦案能力,尚有精進空間;再者勘驗錄影帶無故遺失,顯示證物保全程序欠缺,司法機關間應建立證物監管鍊(evidence chain of custody)機制,以確保物證經由採樣、運送、保存及鑑定等過程而完整呈現於法庭,以提升司法公正性與信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