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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雅鋒就「從0206維冠大樓重大傷亡案論現行營建業管理制度之缺失」議題,作以下發言:

  • 日期:106-12-26

105年2月6日凌晨3時57分許發生美濃地震,造成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並造成115人死亡與104人輕重傷。林委員指出,從本案偵審卷證與判決,可知造成本件災難的原因有維冠建築師以租借牌方式,未實際參與規劃設計,專任工程人員亦未到場勘驗,相關設計與施工資料未保全,主管機關亦未確實審查等等。
林委員指出,本案從法律分析,有下列問題:
一、現行營建法令規制空洞化:
1、租借牌致虛偽簽證或不實簽證、行政技術分立制度等同虛設。
2、建築師監造未落實、結構安全之施工勘驗形同虛設。
3、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監工未落實,結構安全之施工品質難以確保。
4、建築物相關設計與施工資料並未保全,引發訴訟爭議。
二、受害者保障法制嚴重欠缺:
1、不動產開發業者在現行營建管理法令制度上具有絕對法律優勢,受害人求償無門。
2、欠缺行政專法,導致被害人之人身與財產損失無從填補,造成法律實質不平等。
3、以公司法上「一般行業」規範,房屋保固或瑕疵擔保及侵權責任難以履行,公法執行亦難確保。
4、欠缺建築履歷保全制度,卻將購屋風險全歸購屋者。
林委員指出,從監察院調查結果,發現內政部身為建築主管機關,長期曲解建築執照審查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任令部分開發商與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等相互勾串,現行建築法第34 條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於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未認真查核時,主管建築機關亦無從審查,甚至授權地方政府簡化應審查之「規定項目」,造成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而內政部於維冠事件後,僅於105年8月24日訂頒「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等不具強制性「非行政程序法」之所謂行政指導,供各縣市參考,其內容亦僅只加入「建築物至少2樓板前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現場勘驗合格」一節,徒具形式,另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自治要點,其訂有主管機關必須派員勘驗規定之部位極少,甚或全部無須派員勘驗,致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另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人口與使用密度均高於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卻僅有5縣市規範之強度與頻率較高於該縣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實均無法確保建築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尤其六都有超高建築,但只有台北、台中有規定在某一層板必須勘驗。另外坐落於地震帶的中部某些縣也不必作高樓層板勘驗;以觀光著稱,有高聳觀光飯店的南部、東部某些縣市也不必作高樓層板勘驗,這些都是該改進的地方。
對於為人詬病之「一案建商」問題,現行營建署、經濟部、公平會暨公私法均無從確保債務履行與消弭資訊不平等,為確保債務履行及資訊之提供,林委員建議行政院應督促所屬,仿國外立法例制定行政專法。另建議檢討現行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能否建立完善建商管控法制,以維冠案訴訟困難為借鏡,儘速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規劃建築履歷保全制度,對於「高風險高使用密度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亦應加強監督管理,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
內政部的說明:
謝謝委員的指正,其實針對監察院的糾正案,內政部已積極在檢討辦理中,對於委員簡報資料的第20頁提出行政相關應省思的部分,做簡要的報告如下:第一按現行建築法規定,行政項目與技術是分離的。有關技術部分,也就是建築師簽證部分,經過我們慎重的思考,在現行建管制度與建管人力考量下,仍然認為技術與行政分離制度必須維持; 但在維持技術與行政分離制大原則之下,可藉由第三公正單位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來達到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針對建築結構設計及施工品質,內政部擬就建築法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之;另外同法第56條及第70條擬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竣工查驗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修法部分尚包括違章建築處罰條文修正,預定於近期內報請行政院審查核定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適予修正建築相關法規,強化營建制度管理,提升建築品質與安全 。
前述建築法未修法前,內政部亦檢討就不涉修母法而可精進作為部分,已研擬「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包括「施工計畫書審查作業原則」、「施工勘驗作業原則」、「建築施工損害鄰房爭議處理作業原則」、「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原則」等施工管理的項目及原則,但這些本來就是地方政府應該作,故內政部訂定一致性作業規範,加強政府效能,跟增加對民眾的保障。另外為落實對地方政府之管理,我們每年都對地方政府辦理督導考核,並對有關監造及監造報告及雜項執照的簽證項目抽查,以及建築物施工管理的查核,如果抽查的成績不理想的話,也會專案輔導列管。
剛剛也提到私有公共建築物公共使用的建築物,如何強化監督的部份,我們也已經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把兩年要辦一次的耐震評估,也放到這些建築物的應該要辦理檢查的事項,以增加公共安全,至於是否要另訂一個行政專罰,我們其實從84年到現在一直都有研議要不要訂定不動產地開發業的輔導條例草案,但是因為各界對這個草案訂定都有不同的聲音,因為他是一個公司法,那以後要不要真的建築業都變成那個特許行業,其實各界就有不同的意見,我們會繼續再討論,如果有共識也會盡快提出來。有關建築消費糾紛內政部地政司也訂定有預售屋的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目,成屋也一樣有其他的相關的法律規範消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