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動部未正視勞檢人力長期不足致勞檢覆蓋率不及3成,且未能自源頭加以防範,而職業病通報亦顯有低估情形,監察院提案糾正勞動部

  • 日期:106-11-09

我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較部分先進國家為高,又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中有近6成事業單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另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職業傷病防治等計畫成效亦待提升等情,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6年11月8日通過監查委員江綺雯、尹祚芊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
監委表示,審計部105年「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執行情形專案調查報告」指出,美國國務院的各國人權報告提到:「2013到2015年我國勞檢人力不足導致勞工檢查率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雇主違法行為及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勞動部對此項國際矚目的「勞動檢查人力嚴重不足」未予正視,致勞動檢查覆蓋率不及3成,而對重大職災最多的營造業與製造業防範措施未能到位,如營造業作業環境複雜,未能有效將安全認知內化於從業人員、製造業(非營造業之其他行業)所需(能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及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規範)的機械設備型式驗證則遲遲未積極推動、對事業單位是否依法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亦查核不力;另有關職業衛生暴露危害風險之調查、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登錄及勞工健檢等資料庫建置仍未完備、我國職業病因果關係之診斷依據亦待研發建構,以上均衍生重大職業災害發生頻傳及職業疾病診斷或認(鑑)定困難等情,故糾正勞動部,內容如下:
一、 我國勞動檢查覆蓋率僅達27.45%,原因之一是勞動檢查人力嚴重不足,其嚴重情形在國際間已受到矚目。未被檢查且發生重大職災的多為中小企業,由於沒有勞檢、沒有監督和指導,該等產業遂心存僥倖,致使防災工作疏於落實,職災就容易產生。為根絕這類事故,職安署應優先強化勞動檢查,落實工安效能。
二、 營造業專業分工複雜且施工環境隨進度而變化,其作業環境之安全及認知,僅賴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難以改善及札根,應督促工程內部業務職掌人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及督導作業,並評估建立通用工制度,再輔以外部監督等作為,自源頭將職業安全予以內化,將矯正勞工不安全行為視為常規並嚴格力行。
三、 製造業(非營造業之其他行業)的職業災害以操作機械不慎致災者為最多,為從源頭就能避免此類性質職災之發生,勞動部未依法積極推動職安法第8條、第9條之規定,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規範,儘早將應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列表公告,以降低作業勞工操作不當之風險。此項延宕,勞動部實有行政怠惰之情事。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之建置目的,旨在健全事業單位因應職災風險特徵之自主管理能力,然勞檢機構對事業單位之規模及勞工人數一直難以確實查核,部分事業單位遂藉此怠於設置,主管機關復疏於督導,則失法令規範之目的,亟待檢討改進。
五、 我國職業病通報有低估情形,且職業衛生暴露危害之調查、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登錄及勞工健檢等資料庫之建置未完備或仍待整合應用,復未積極蒐集國內外職業疾病相關文獻作為建構我國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之依據,致職業疾病診斷或認(鑑)定困難重重且曠日廢時,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另對職業安全衛生保護面提出下列意見,要求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改進:
一、 勞動部對於降低多年來居高不下的職業災害,確有成效,但職業災害死亡率相較於先進國家,仍屬偏高,而職災給付千人率仍有部分縣市居高不下,職業災害類型集中於營造業及製造業,受害者多為中小企業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的情形長期未見改善;又,本案調查期間重大職災事件接二連三,遭致多名勞工不幸傷亡,顯見對於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障猶有不足,應積極檢討改進。
二、 臨時性作業係維持製程正常作業所必須,作業方式與正常作業有所差異,由於具臨時且短暫性質,易輕忽作業安全規範而發生災害事故,且勞檢機構對之不易實施檢查,往往事業單位因而心生僥倖。勞動部允應通盤檢視類此臨時性作業之性質,並研議將之納入勞檢抽查之方法,以協助事業單位能自訂安全措施並能自主管理。此外,勞動部允應在針對「缺氧/局限空間」臨時性作業環境提出強化防災措施。
三、 事業單位應依規模及性質辦理臨廠健康服務,惟經勞動部查核仍有近2成未依規定僱用醫護人員,其中已僱用醫護人員之事業單位亦有約2成未確實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再以專業護理人力短缺,及其職業衛生護理專業知能相較於法定工作職掌,仍顯不足,勞動部及衛福部應予正視及研謀對策,俾使勞工獲得完善之基本職業健康服務。
四、 職災勞工權益保障涉及補償、重返職場或進入社會福利資源體系,職災預防固然重要,然對已遭逢職業災害之勞工,除應有之補償與保障外,協助重返職場尤為迫切,惟國內對於職災勞工以權益諮詢、關懷支持及經濟補助等服務項目為主,「職災勞工諮詢專線」計畫完整訪問率卻未及5成,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雖然因個案需求而異,但勞動部對其後端之復工復健、職業重建及復工協商等資源,允應協同地方政府盤點,俾提供職災勞工適切之服務。
五、 雇主應評估勞工作業風險並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並對勞工施行教育訓練,提升勞工安全衛生知能以避免不安全行為產生,然邇來發生多起重大職業災害,雇主對工作場所危害風險識別程度薄弱,勞工安全衛生知能有限,因而不安全行為一再重演,並致重大傷亡,且國營事業、上市公司至中小型企業皆然。勞動部應就類似職災事件,督促相關事業單位辨識工作場域之潛在危害,強化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將職業安全衛生觀念加以內化,俾使事故因子消弭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