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雲林縣北港鎮第一、第二公有市場改建案 閒置逾10餘載 監察院糾正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 日期:104-08-06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下稱北港鎮公所)辦理第一公有市場改建案,除有未依投標須知辦理招標外,且未依約向民間投標廠商收取土地租金,致近1,800萬元土地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另第二公有市場迄今未開幕營運,該公所除隱匿閒置情事未向上級機關陳報外,亦未依興建計畫辦理地下室產權之登記,損及市場承租人及該公所權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6)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小紅提案,糾正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北港鎮公所辦理第一公有市場改建計畫,除未依「北港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住宅商業大樓實施計畫投標須知」程序辦理招標外,且於該市場辦理計畫重大修正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招標,顯有違失。
二、 北港鎮公所未依第一公有市場興建合約書之約定,竟將約定非屬「長展公司」之地上第2層建物所有權登記予該公司及其他第3人;且將應屬該公司經營管理36年,再歸還該公所之地下一、二樓及地上一樓建物,逕登記予該公所,致該公所未取得經營管理權益,反需繳納該等建物相關稅捐,均損害該公所權益,顯有違失;該公所除未依約向「長展公司」收取土地租金,並落實租金之催繳,致損失近1,800萬元之土地租金請求權外,另該市場基地設定地上權予朝天宮,亦未曾向該宮收取地上權租金,均有怠失。
三、 北港鎮公所為興建第二公有市場,由市場承租人負擔工程費,以預繳租金之方式抵繳工程款,然該公所與承租人簽訂合約書時,竟未顧及相關契約日期,致辦理契約簽訂時,已逾承租人應繳工程款日期之合約,肇致部分合約條文形同具文,嚴重影響該公所權益;另該市場近20年未開幕營運,除影響市場承租人應有權益外,亦因該公所未能收取應有之租金或扣抵預繳工程款,及每年需繳納100萬元以上之法定稅捐,影響該公所權益,顯有未當。
四、 北港鎮公所為與朝天宮簽訂第二公有市場合建合約書,復修訂該市場興建計畫,並經雲林縣政府核備,然該公所所簽訂之合約書與興建計畫所訂產權分配竟有不同,顯有違失;另朝天宮擁有該市場地下層50%及地上3樓以上建物所有權,然該基地係屬該公所所有,該宮未曾繳納土地使用之相關費用,損及該公所權益,顯未妥適。
五、 北港鎮公所對於第二公有市場承租人未能依約定繳清應負擔之工程款,長期怠於催繳,且該市場陷入進退維谷、無力處置之際,又未能主動請求上級主管機關協助處理,甚至於上級機關辦理閒置市場調查時,隱匿該市場閒置之情,顯有違失;另,該公所未能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督導閒置市場營運活化辦理機制」每月研議閒置市場活化事宜,核有未妥。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北港第一、第二公有市場閒置均已逾10餘載,經濟部及雲林縣政府未善盡上級機關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協調之權責,除應予檢討改進外,允應會同北港鎮公所於維護該公所權益下,再確實評估第二公有市場所提活化計畫之可行性、有效性及督導協助該計畫之執行;並於第一公有市場活化期間,謀求解決該公所面臨合約不合理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