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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處分書無外語譯文 損害外籍人士訴訟權益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 日期:103-02-12

法務部未督促所屬機關,依法於送達檢察官處分書等訴訟文書時,併附外籍被告或告訴人所通曉語文之譯文,相關處分書也未送達予外籍告訴人之代理人,有損訴訟權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3年2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沈美真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98年12月10日施行迄今,法務部仍未督促所屬檢察機關依該公約及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意旨,於送達檢察官處分書等訴訟文書時,併附外國籍被告或告訴人所通曉語言之譯文,有損其及時答辯之防禦權,或提起再議或請求交付審判之訴訟權益,實有違失。
二、法務部未確實督促所屬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將處分書送達予外國籍告訴人之代理人,且送達之處分書未附譯文,致外國籍告訴人無法及時行使其聲請再議或請求交付審判之訴訟上權利,損害外國籍告訴人訴訟上之權益,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