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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對無名屍體DNA建檔比對事權不一 影響民眾權益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 日期:100-10-12

國內對事涉國民生命權的DNA鑑定機關事權不一,法令規定分歧,且未建立明確作業流程,稽核制度付之闕如,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0年10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吳豐山、黃武次提案,糾正法務部。
監察委員吳豐山、黃武次調查吳玲玲女士被以無名女屍埋葬案,發現該名女士之母親吳蔡美香於女兒在96年失蹤後即赴調查局進行DNA採樣,但吳女屍體被發現後,鑑定機關竟漏未檢送其DNA資料,復經公告無人認領後,於98年被以無名屍體埋葬於八里第一公墓。
糾正案文指出,全案有三大缺失:
一、調查局88年公告民眾得免費申請DNA比對以協尋失蹤人口,法務部94年並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修訂相驗案件處理要點修正案,但法令規定分歧及鑑定機關事權不一,法務部未督促所屬研修法令及釐清業務分工,確有失當。
二、法務部94年核定臺高檢相驗要點修正案,要求檢察官相驗時應採集檢體送調查局鑑定無名遺體DNA型別及建檔,但未建立明確的作業流程及稽核機制,確有違失。
三、法務部98年整合無名遺體DNA鑑定業務,統一由法醫研究所辦理,但未考量法醫研究所人力及軟硬體設備建置情形,且未規劃周妥交接計畫,僅由調查局函送資料光碟,未移撥任何軟硬體設備,也未編列執行經費及員額,導致法醫研究所遭遇諸多困難,法務部對所屬資源整合顯有不足,確有違失。
調查委員吳豐山、黃武次指出,雖然吳母於99年5月已獲國家賠償,但造成的遺憾已經難以彌補。
吳豐山、黃武次對民國98年已改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DNA業務,人力和經費皆明顯不足,也要求法務部從速有效改善,以提高鑑定結果及資料比對系統之準確度與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