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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案

  • 日期:91-04-10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案。案由為: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偵辦被告盧正擄人勒贖案件之詢問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以自首減刑為利誘詐騙,並為不當訊問;制作盧正偵訊筆錄時,縱容案外人潘敏捷現場教導答詢,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警訊時,未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全程錄音、錄影;辦理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及解送人犯報告書之作業過程,亦有疏誤;執行搜索程序,未依規定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辦理證物及DNA檢體等資料送鑑時,未依規定,加送盧正之血液、唾液檢體,供作判定,及未切實追蹤相關指紋與其他證物之檢測比對結果;未善盡扣案證物保管及移送職責;前台灣省警政廳,辦理被告盧正測謊作業,除鑑驗通知書外,無任何測謊作業流程等書面資料可供查證,亦有疏誤;內政部警政署長期未能正視員警辦案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漠視偵訊時,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法蒐集證據等法制問題,且疏於嚴管勤教,切實督導,考核流於形式,顯有疏失。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早經鎖定盧正為犯罪嫌疑人,卻以「協助調查」之名,電話通知其到案說明,且未依規定,制作通知書及切實蒐集證據,均有違失。
二、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訊嫌犯盧正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告知義務。
三、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承辦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不得以不正方法訊問被告之規定,核有違失。
四、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鎖定盧正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蒐證,其犯罪既經發覺,不符刑法自首要件,卻以自首減刑為利誘詐騙,並為不當訊問,核有違失。
五、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制作盧正偵訊筆錄時,縱容案外人潘敏捷現場教導答詢,有違偵查不公開規定。
六、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警訊時,並無專屬偵訊室,且未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全程錄音、錄影,衍生盧正及其家屬,日後抗辯刑求之爭議,核有疏失。
七、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辦理盧正逕行拘提、解送及填載解送人犯報告書等作業過程,均有疏誤。
八、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執行搜索程序,未依規定,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顯有疏失。
九、台南市警察局,辦理本案證物及DNA檢體等資料送鑑時,未依規定,加送盧正之血液及唾液檢體,供作判定,亦未切實追蹤相關指紋及其他證物之檢測比對結果,對物證證據之掌握蒐集,未遵守規範,顯有瑕疵。
十、台南市警察局,未善盡扣案證物保管及移送職責,核有違失。
十一、前台灣省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辦理本案被告盧正測謊作業,除鑑驗通知書外,無任何測謊作業流程等書面資料,可供查證,核其作業過程,顯有疏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