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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1日通過並公布錢林慧君委員及陳健民委員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案

  • 日期:97-12-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1日通過並公布錢林慧君委員及陳健民委員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案。因台南縣政府辦理該縣麻豆鎮總爺國民小學裁併案,違反程序正義,且未充分考慮學生受教權及家長參與教育權,違反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於執行教育部訴願決定時違背該決定意旨,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97年2月台南縣長蘇煥智主持總爺藝文中心紅樓修復落成啟用典禮時,親自宣布將合併總爺國小與文正國小,同年5月發出合併公文後,才接連向教師及家長舉辦數場說明會。台南縣政府辦理總爺國小裁併校案程序錯置,決策先行、程序後補,違反程序正義,且未落實行政程序法102條規定,通知學生及家長陳述意見,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台南縣政府於總爺國小裁併案之評估有違比例原則,也未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的運用方法辦理,又將國民教育法未規定項目納入裁併校評估,自訂的裁併實施要點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依據教育部97年7月11日訴願決定,台南縣政府未依其自訂的併校規定辦理,應撤銷原處分,台南縣政府就應受訴願決定的拘束。但台南縣政府竟立即修正國民小學小校裁併實施計畫,再依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作成第2次併校處分,與訴願決定意旨不符,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