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法一小步 人權一大步 監察院調查並促請交通部、內政部通盤檢討計程車駕駛禁業相關規定

  • 日期:108-02-11

監察院受理民眾陳情,有陳情人表示,因犯有殺人未遂前科,雖經服刑已獲更生,惟依86年1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卻遭限制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駕駛,影響其工作權。經監察院調查後,要求交通部及內政部通盤檢討改善。
監察院表示,工作權是人民維持生存之權利,政府應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為法所明定。針對上情,交通部應檢討營業小客車駕駛資格限制,以符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旨;同時亦指出,內政部警政署須整合計程車駕駛犯罪資料,並加強宣導犯罪偵防及安全乘車觀念。
在監察院鍥而不捨追蹤下,內政部警政署每年提供計程車犯罪統計資料予交通部參考,並提出「安程專案」、「警政服務App」。交通部則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修正草案,該草案除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外,並於107年4月19日經立法院完成朝野協商,決議放寬禁業限制,包括曾犯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酒駕等公共危險罪者,於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12年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得辦理申請等相關規定。
監察院指出,上開修正草案倘完成立法程序,與陳情人有相同情形者,於一定期限後,得為計程車駕駛,將不受終身禁業限制,更能充分保障人民工作權。為使我國成為人權先進國家,監察院將恪遵國際人權原則,持續監督政府各項施政行為,讓人民得以安心工作、安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