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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匿名撰寫社論獲報酬數百萬 監院彈劾管中閔

  • 日期:108-01-15

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後並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任職政務人員之期間,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臺幣(下同)65萬元之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本院彈劾審查會今(15)日上午以7票對4票通過對管中閔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依據壹傳媒臺灣分公司回復之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國立臺灣大學教授期間,即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充作社論,獲取每月約5萬元、每年約65萬元之固定稿費報酬。但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後,並未終止與壹傳媒上述之合作,在其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之期間,仍持續不間斷地匿名供稿,共獲取190萬元之報酬。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事證明確。
監察委員蔡崇義則指出,我國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是採取嚴格禁止之立場,以往一般文官利用下班時間開計程車、擔任打零工店員、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到報社從事校對工作、兼任無給職旅行社導遊或領隊等,均為銓敘部認係違法兼職。又實務上雖然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或「不涉職務之事務」時,得予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此由銓敘部76年2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 號及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等二函釋內容相互對照,以及該部86年12月2日(86)台法二字第1553441號書函、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函等即可得知(詳請參閱彈劾案文)。然而監察院調查發現,管中閔自壹傳媒臺灣分公司領取之稿費報酬,原則上每月固定為5萬元,另外每半年間會有1個月(約為6月及12月前後)提高給付為7萬5千元(50,000*10+75,000*2=650,000;故每年約可領65萬元),可見其與壹傳媒間之合作關係具有相當之固定性與週期性,與一般讀者投書係「偶一為之」之情形顯然有別。而且其所獲得之報酬,也顯然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定之單一法定兼職每月支領上限8,500元的近6倍,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非僅「獲取薄利」。依據銓敘部歷來對一般公務員兼職行為之函釋標準,明顯乃違法兼職;況其身為政務人員甚至擔任機關首長,其違法行為對公務人員紀律之破壞更顯非一般文官可比。
至於管中閔所提送本院之書面說明雖稱:「其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或兼任壹週刊雜誌之任何職務,並非兼職」等語,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銓敘部99年間也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一節做出函釋;上述情形,公務員亦只是單純上節目進行政令宣導,並未擔任或兼任「傳播媒體」之任何職務,然而銓敘部函釋仍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方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於媒體擔任某職務並非認定之重點,關鍵仍在於是否實質上為媒體從事若干事務。本案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實質上自屬兼職行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