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臺北縣新莊市市長、新北市新莊區前區長許炳崑 違法經營商業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10-05

原臺北縣新莊市市長、新北市新莊區前區長許炳崑於任職期間,經(兼)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及李月德提案,彈劾許炳崑,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許炳崑任原臺北縣新莊市市長、新北市新莊區區長期間,投資公司超過各該公司資本總額10%者計20家,並兼任部分投資公司董事,以及擔任幼兒園負責人、短期補習班共同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且依105年5月2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