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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國民年金保險案,指出「10年補繳保費制度設計明顯未盡周延」、「保險制度未與社會救助做出區隔,潛藏債務風險勢難避免」、「農保未隨國民年金之開辦落日,突顯農政主管單位規劃力道不足」以及「基於國保特殊屬性,其基金操作風險尤須重控管」,8月4日通過糾正行政院

  • 日期:105-08-04

監察委員陳小紅及江綺雯調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案,指出「10年補繳保費制度設計明顯未盡周延」、「保險制度未與社會救助做出區隔,潛藏債務風險勢難避免」、「農保未隨國民年金之開辦落日,突顯農政主管單位規劃力道不足」以及「基於國保特殊屬性,其基金操作風險尤須重控管」等處置失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今(4)日通過並公布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行政院。
   監察委員強調,近年來臺灣人口老化速度加劇,國民對老年生活需求,以經濟安全為首要,復以家庭扶持照顧老人功能之式微,老人經濟安全問題,亟須政府預為綢繆。而政府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發生保險事故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乃制定「國民年金法」,並自97年10月1日起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冀有助於維持經濟弱勢及原未納入其他各項社會保險範疇民眾之經濟安全。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考量被保險人多屬經濟弱勢者,規劃設計被保險人得補繳10年內之保險費。然10年補繳保險費之期間過長,且對於多年甚或10年來均未繳保險費者,累積時日愈久,恐將更加無力負擔。而開辦迄今之10年緩衝補繳保費期即將於107年屆臨,竟尚有近五成被保險人未繳費,顯示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緩繳保費10年期間之制度設計,與保障弱勢民眾經濟安全之原意有悖,肇致約有五成民眾將可能喪失國民年金保險資格,影響其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設計明顯未盡周延。
 監察委員並表示,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雖具社會保險名義,卻滿佈福利思維。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二者本質有異,應做出區隔。且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之初,將保險費率定於6.5%,雖已3次調升費率至目前之8%,離精算之最適費率22.02%仍有相當差距。在提撥財務不足而國人平均餘命不斷延長且人口急速老化趨勢下,潛藏債務日益擴大;且政府近年來為提高生育率之人口政策,並考量與其他保險之衡平性,陸續修法增加國保給付支出,顯不利該年金制度之長期財務穩定。行政院應督飭相關主管機關重行檢討並釐清整體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體系(救助)之定位,和國民年金保險費率之合理性,俾利國民年金保險之永續。
  監察委員並指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主管機關,自應就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年金業務之制度面、保險面積極研處規劃,然該會除逐年編列巨額預算支付老農津貼外,未見其他因應作為,態度消極;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來自弱勢民眾,其運作風險安全維護應更甚於其他保險基金」等處置失當,後續亦將促請行政院督飭相關機關研謀改善。
  調查報告還指出,本案有關居留國外於年滿65歲前,始返國設籍者辦理國民年金之加保條件過於寬鬆,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又一再發生民眾溢領國民年金給付之情事,以及國保欠費之催繳效果不彰等作為;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標的及投資報酬率攸關基金財務之健全穩定,除應訂定基金投資報酬率之目標值外,並宜考量依該目標值之達成情形,建立適當之獎勵與課責機制,以資激勵,均促請衛生福利部檢討上情並研謀改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