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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動輒具體求刑 未審先判也違無罪推定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 日期:101-05-09

近來檢察官對社會注目案件,動輒於起訴時具體求刑,但具體求刑缺乏法律依據,容易形成社會預斷及法官審理壓力,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1年5月9日通過監委李復甸、趙昌平提案,糾正法務部,要求檢討改進,回歸刑事訴訟法。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目前檢察官起訴案件除簡易與協商程序外,具體求刑查無法律依據。近來檢方對社會矚目案件動輒於起訴書中具體求刑,確有不當。
二、目前檢察官對簡易與協商程序以外的一般案件,於起訴書具體求刑,容易形成社會大眾有罪預斷,並形成法官審理壓力,若審判結果與檢察官求刑有重大落
差,恐導致民眾對司法不信任。
監委李復甸、趙昌平表示,依刑事訴訟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被告應推定為無罪。目前媒體對社會注目案件,均大幅報導,檢察官偵辦後也具體求刑,形成民眾對案件的評價與判斷,造成司法審判前預設有罪的審判結果,法務部應嚴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案件偵查起訴,落實無罪推定,維護司法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