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檢警辦案草率 無辜被告蒙冤自殺 監察委員高鳳仙、高涌誠提案彈劾

  • 日期:107-06-08

有關「據訴,陳建國被誣指竊盜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過程涉有諸多瑕疵,未盡調查職責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高涌誠提案,彈劾當時負責偵辦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下稱板橋分局)員警粘峻碩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詹騏瑋。
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高涌誠指出,102年6月26日深夜11時多,一起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遊戲光碟案,相關事證顯示,遭檢察官起訴的陳建國並非竊嫌,真正犯嫌另有其人,當時偵辦過程不僅有諸多明顯瑕疵,負責偵辦的板橋分局員警粘峻碩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詹騏瑋更未詳查陳建國所提不在場證明,也不提供重要的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供陳建國指認辯駁,即草率提起公訴,陳建國自覺蒙冤無處申冤而自殺身亡。
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高涌誠表示,涉案檢警違失情節如下:
一、粘峻碩於任職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員警期間(現任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員警),受理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遭竊遊戲光碟案,明知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且陳建國已提出不在場證明發票,不僅未附卷移送檢方,且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其所製作之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重大違失,復未依法扣押贓物,未隨案移送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錄影畫面,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未提示讓陳建國指認辯駁,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二、詹騏瑋於任職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現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據被害人指認陳建國為竊嫌,惟實務上不乏被害人因記憶等因素而發生指認錯誤之案例,況本案告訴人並非當場查獲竊盜,而係事後依憑店內監視畫面及回憶,有指認錯誤之風險,且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併注意,故仍應詳查其他犯罪事證。經查,相關事證無法證明陳建國涉嫌犯罪,竟於訊問時聲稱嫌犯看起來就是陳建國,並多次建議雙方和解,引發陳建國及其家屬質疑偏頗不公,復未將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提示供陳建國指認辯駁,且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嗣陳建國自覺蒙受冤屈無處申冤而留下遺書後自殺身亡,核有明確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高涌誠強調,員警粘峻碩未能嚴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00條,以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第111點、第177點第2項末段等相關規定,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檢察官詹騏瑋未詳加檢視或漠視有利陳建國之事實,逕以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明顯違反檢察官職務規範,構成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及第7款明定應予懲戒事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所以提案彈劾。全案將分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