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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性人人權問題長期受忽視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及內政部

  • 日期:107-06-14

「據訴:聯合國資料顯示,雙性人(天生性器官或染色體等性特徵不符合典型之男性或女性)人口約占0.05%到1.7%,如以上限值推估,臺灣可能有40萬雙性人,但政府並無雙性人人權措施。究我國雙性人有多少人口?多少兒童雙性人被迫接受不當手術、治療及教育?雙性人受歧視情形是否嚴重?我國法規及政策對於雙性人的保護有無漏洞或缺失?政府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以保護雙性人等?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於本(14)日通過副院長孫大川及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及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
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對雙性人(intersex,或稱陰陽人、間性人、中性人、兩性人等,用來描述各種各樣的身體自然變化之概況術語)概念的描述,雙性人係指生來身體或生理之性徵(包括生殖器、性腺或染色體模式)並不符合男性或女性之典型定義者。雙性人的性徵有些在出生時即顯現,或是之後在青春期始出現,甚至有可能完全不明顯,而雙性人可能有任何性傾向及性別認同。
孫大川、高鳳仙表示,衛福部及內政部對於雙性人群體並無任何有意義之資料統計,亦未主動進行相關研究,忽視雙性人群體真實的存在。對於雙性人於生活上所面臨之各類困境例如出生後性別登記問題、是否需要醫療手術問題等均視而不見,更遑論有相關政策推行,已構成人權侵害,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兩公約之精神。
孫大川、高鳳仙調查發現,出生時性徵不明或不符傳統兩性區分之雙性兒童,其父母時囿於出生登記之壓力,再加上醫療指引欠缺,常有令兒童被過早進行「正常化」手術之情形。衛福部未能制定相關醫療指引或家長手冊給予協助,恐致雙性兒童有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侵害雙性兒童身體健康權及基於人性尊嚴之個人主體權,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憲法第22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又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變性手術」對先天上有需求之雙性人卻認不屬健保給付範圍,該規定未能區分先天與後天之情形,實有違平等原則;且部分雙性人個案有自費補充荷爾蒙之情形,及雙性人看診不易找到專門科別等問題,恐不利雙性人之健康照護,事涉健保醫療權益,應請一併研議修法。
另,調查報告亦指出:
一、雙性人因出生登記制度之要求,致有必須決定性別之問題,但就身分證件等部分,適逢內政部研議身分證改版事宜,實可參照其他國家作法及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意見,適度修改給予第三性、其他註記或無性別註記。
二、雙性人因前述出生登記制度之要求,或父母、社會氛圍之影響,時常過早被「決定」性別,致於青春期或成人後常有再行變更性別登記之需求。然而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事項,行政院及所屬內政部、衛福部及法務部於相關會議一議再議,議而不決,交付研議後或無下文,實應切實檢討改進。
三、行政院及所屬相關部會欠缺對於雙性人的社會支持,教育部、勞動部欠缺對雙性人議題認識及宣導,致雙性人於教育、職場過程中時遭歧視,教育部體育署長期未能制定有關法令,以因應雙性人在體育競賽上參賽問題,相關社會支持措施均有不足,與憲法第155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之扶助弱勢等意旨有違,應確實檢討改進。
四、傳統二元性別區分造成雙性人在社會各方面適應問題,行政院除了應積極承認雙性人真實存在外,更建議應再深入研究其等在各方面之問題,宣導社會正視雙性人天生的多樣性,避免各種「正常化」的社會壓力,扼殺了只因天生與傳統價值想像不符者的人性尊嚴、生存需求及未來發展,以符世界人權宣言人人均生而自由平等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