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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之受理申報機關為監察院。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該專戶以1個為限;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又政黨、政治團體之會計報告書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申報,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申報;如其收受金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監察院於受理申報截止後6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另監察院為便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等明細,特開發「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提供線上開立受贈收據、即時查證、帳務處理及申報等用途,讓政治獻金達到「安心收安心用」,同時亦可簡化內部審核作業,落實為民服務,提升政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