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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括:(一)總統、副總統;(二)五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依據99年9月1日修正之「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5條規定,已將「資政、國策顧問」定為無給職);(五)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之首長;(七)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其申報類別分述如下:
 
  1. 就(到)職申報: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以下均同)。
  2. 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應每年定期申報1次。定期申報之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卸(離)職申報:公職人員應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申報。
  4. 變動申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於每年定期申報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等應辦理變動申報。
  5. 信託申報: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等,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並申報。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離)職時仍應申報。
  6. 新增信託申報:應辦理信託申報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3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7. 代理申報:依本法所列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3個月內申報。
  8. 兼任申報:依本法所列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3個月內申報。
  9. 解除代理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代理身分起2個月內申報。
  10. 解除兼任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兼任身分起2個月內申報。
  11. 補正申報:公職人員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受處罰後,由監察院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
  12. 更正申報:公職人員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申請更正,但原申報表不得抽換。
  13. 信託指示通知: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在信託契約期間,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須有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以書面通知監察院,始得為之。
  14. 信託契約變更申報:財產信託後其受託人變更或其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將變更情形通知監察院。
監察院受理上開各類申報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定,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申報表基本資料填寫完整性、首頁申報日、末頁簽名及是否有增、刪、塗改處未蓋章、字跡不清或其他填寫不完備等情形為形式審核,如有上列情形,應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

監察院於收受財產申報表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並供人查閱。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另依本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款規定,對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本法第12條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處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1倍以上者,應定1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之財產未予信託者,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信託指示通知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處罰確定者,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