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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置秘書長1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監察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秘書長1人,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監察院事務。置參事2人至4人、處長5人、副處長5人、調查官24人至28人、調查主任8人,由調查官兼任、陳情受理中心主任1人、組長11人、專門委員4人、高級分析師1人、秘書26人至31人、科長11人、調查專員24人至28人、專員10人至16人、分析師2人、設計師2人、管理師1人、調查員24人至28人、科員20人至28人、速記員2人至4人、助理員4人至8人、操作員2人、辦事員10人至18人、書記7人、藥師1人、護理師2人。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1. 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2. 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3. 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4.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受理、政治獻金申報、遊說案件申請事項。
  5. 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6. 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7. 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8. 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核事項。
  9. 關於資訊計畫、資訊系統、資通設備、資訊安全與訓練等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10. 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11. 其他有關事項。

監察院設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事項,各置主任1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監察院組織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