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蘭(化名)是一名越南女勞工,工作期滿後仍滯留不歸,經非法仲介,於95年8月間到桃園中壢市一家小吃店內從事色情工作,老闆是陳莉羚。仲介她的,是一名叫做李萬慶的男子,有多次違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是地方上的混混,專以仲介非法外勞就業為業。
95年10月間,另一名也是非法勞工仲介的蔡東龍,接到在桃園大溪分局擔任外事警察的侯永弘電話,「我這個月欠一個績效,有沒有逃逸外勞?」外事警察的職責,就是處理逃逸外勞遣返,逾期外僑,以及涉外案件查報等。原本,侯永弘就因為經常查緝逃逸外勞,而和專門仲介逃逸外勞就業的蔡東龍熟識,於是蔡就牽線李萬慶直接跟侯連絡,將阿蘭報給侯永弘。
95年10月27日上午10點,李萬慶就將侯帶到小吃店後先行離去,侯永弘就衝入小吃店內表明身分,告知陳莉羚是非法雇用逃逸外勞,將阿蘭帶回大溪分局,並扣了陳的先生的駕照。
法律上,對於違法聘僱外國人的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應處以15萬以上、75萬以下,相當重的行政罰款。頓時驚慌失措的陳莉羚,立刻打電話給李萬慶求助,「人是你帶來的,現在被警察抓了!怎會這樣?」
「安啦,我幫你解決好了。我有個朋友很夠力,」李萬慶說完,隨即打電話給蔡東龍,一番商量,又打給陳莉羚,「這樣啦,5萬就好!」經過討價還價,同意以4萬元成交。李萬慶兩人扣了3萬,由蔡東龍前往大溪分局,偷偷塞給侯1萬,要求侯不要法辦陳莉羚,並拿回陳莉羚先生的駕照。侯也默默收下,沒有推卻。
而因為這1萬元和合作「默契」,侯永弘就竄改了阿蘭的口供,寫成是在「中壢市後火車站地下道被警方當場查獲。」「我目前沒有非法雇主」等不實內容。並且,還要求阿蘭的原雇主負擔她返回越南的機票和收容費用。李萬慶之後又陸續向陳莉羚索取紅包、給阿蘭的零用金5千元等零星金錢,當然也都是進了他的口袋。
一個月後,因行政院要求相關機關加強對人口販運案件的查緝,侯永弘又面臨績效壓力,「這個月又要衝績效了,要叫我去那找?」95年11月21日,侯再次打給蔡東龍。
「有喔,這次有批大的,有5個可以抓。其中兩個有肺結核,你就不要帶走好了!」蔡東龍這次通知他往觀音鄉一處公寓,查獲5名外勞,卻只帶回3名,另外兩名患有結核病的逃逸外勞就放之不管,以免後續收容麻煩。收容人如果罹患傳染病如肺結核等,便需要特別隔離看護,因此警員避之唯恐不及。
蔡東龍重施故技,當惶恐的雇主劉德文找上仲介這批外勞的李萬慶,李蔡兩人就再收一次所謂的「打點關節」費用4萬元。而侯這邊就放水製作假筆錄,假稱3名外勞是「路邊抓到的」,「外勞無雇主」,讓劉德文逃脫雇用非法外勞的刑責。
這起弊案之所以會爆發,是因最後一次,在96年1月初,一名尼泊爾人嘎瑪臣周,因為妹妹拉瑪(譯名)冒用他人名義來台灣,被查獲後收容在三峽外國人收容中心,而尋求李蔡兩人的協助。這兩人明知道自己毫無線索,但到手的肥肉不可不吃,於是先後詐騙嘎瑪臣周共8萬8千元。而遲遲未見到妹妹返國的嘎瑪臣周,到最後因無法聯絡上兩人,才知道被騙,報請桃園縣警局,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終爆發他們與侯永弘勾結的弊案。
這種看似敵人也是共生的關係,有如在非法的土壤上開的治安之花,終究是吸取邪惡的養分,會發出罪的氣息。侯永弘從頭到尾只收取了區區1萬元的賄金,為的相信不是金錢。但為求績效不惜與歹徒合作,罔顧其詐騙行徑,是非觀念混淆,同流合污,令人遺憾。在新聞曝光之後,也重創移民署的廉潔形象。
之後,侯永弘的貪污所得被追回,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並且加重其刑,被褫奪公權不得更改。此外,身為執法人員卻收賄或圖利他人,被求處有期徒刑12年,雖依法得減刑一半,卻已經使他人生完全變調,也再次讓移民署成為媒體的焦點。
96年是移民署新開張的一年,備受外界矚目,但不巧卻是移民署的多事之秋。
收容所內人滿為患,最長時間達兩年
每年都有許多外國人口以非法方式進入或滯留台灣,所謂的非法就是沒有經過合法的出入境關口,也沒有任何出入境紀錄,或者已經過了合法居留時期仍舊滯留未歸,並且脫離紀錄。這些俗稱的偷渡客可說是治安死角,造成治安、社會、甚至國防上的困擾,往往涉及黑道與色情行業,經營者皆非善類,查獲之後,偷渡客的管理、遣返業務也相當繁重,因此各國都對此查緝偷渡業務感到相當棘手。
近年由於全球不景氣,台灣工廠一家家外移或倒閉,以打工為主的男性偷渡客少了,女性反而大幅增加——大部分都投入色情市場,尤以大陸女子為多。有些雖是職業賣淫,亦有不少女子是被騙上船後,才知道自己將要被送入火坑,後悔莫及。
過去這些大陸妹都收容在「靖廬」等候遣返,一住就1個月到半年不等,現在靖廬改名叫做「收容中心」,連外國人一起收容。收容所即「外國人暫時強制收容所」;「外國人」指的是假護照或假簽證、逾期居留、偷渡、難民、TNT逃跑外勞與被判定為假結婚的外籍新娘,多半因為抵觸移民法或刑法而遭「強制收容」。雖說是「暫時」,目的是執行遣送,但有時等待過程卻漫長到可以達到一兩年。因為中、台兩岸有「政治上敵對」的關係,大陸客遣返的過程更得透過第三中立機關如紅十字會來協助,曠日廢時,遣返的速度遠追不上收容的數量。「早知道這麼久就寧願被關了!」一位在宜蘭第二收容所內的大陸(假)新娘,就在所內居留了兩年之久,和其他的大陸新娘頻頻嚷著要回鄉。
在收容所期間,有些人身心狀況極差,有病甚至有孕在身,更有些人還是處心積慮要逃脫。由男性戒護人來看守女犯,不但有觸犯隱私上的疑慮,也相當不便。而原本女性戒護人員便屬鳳毛麟角,如今更是嚴重不足。
收容中心管吃管住,還要負擔收容人的醫藥費。據估計,每位偷渡客平均每人一年要花掉台灣納稅人新台幣3萬元左右的經費,以一年5千人來計算,就要花費1億5千萬元的支出,對各地收容中心都是沉重的負擔。
96年後,移民業務這燙手山芋統一歸屬於移民署,移民署頓時變成公務體系中業務與壓力最繁重的單位之一。
移民署96年新成立,就連發三件脫逃案
多年來,台灣的入出境管理及移民業務,分屬不同單位管轄,事權分散。最早的入出境管理工作,是由警備總部管理。至民國61年,台灣經濟起飛,出入境人口大幅增加,為因應社會發展需要,便將過去隸屬軍事體系的境管工作,改歸屬一般行政機關,於內政部警政署下設「入出境管理局」。
在88年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時,便設立了「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統一事權(本文簡稱「移民署」),直接隸屬內政部。同時,也研擬了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在96年1月2日正式成立運作。移民署的主要工作職掌是辦理各項入出國管理、移民輔導及非法移民之查緝、收容遣送工作等。
移民署成立之初,百廢待舉,許多廳舍老舊,是向軍方借用30年的老舊宿舍,因此監視、阻絕設施都不如理想,成立之初,移撥人力也相當不足。自96年5月間,移民署各項業務尚在磨合階段,便受命配合勞委會政策,與內政部警政署積極執行「和祥、和諧專案」,加強查處非法逃逸外勞(查緝目標為1萬名)。移民署全力動員,實際查獲收容遣送達1萬4,071名。但一下湧進大批超額的收容人,移民署也難以消化。
96年8月18日,媒體(中時)就曾報導,移民署共有台北、新竹、宜蘭三地收容所,以及各地專勤隊的臨時收容監,總共只有2601個收容人空間,但收容量已經達到2560人,差一點就額滿,收容空間頻拉警報,以致收容管理遣送壓力備增。
移民署在努力執行專案任務之際,分身乏術,也對所屬人員疏於監督,導致96年間陸續發生收容管理不當、受收容人脫逃及虐待外勞等案件,使移民署形象大為受損。光是宜蘭兩處收容所,短短一個多月內,竟陸續發生3起收容人脫逃事件,總計高達16人脫逃。3起脫逃案都發生在宜蘭收容所第一和第二收容所。宜蘭第一收容所和第二收容所兩所分別位於羅東鎮與冬山鄉,距離只有8公里,都是由30年老舊宿舍轉為收容所。此外,又有收容所員警凌虐收容人的風紀案,與非法仲介勾結串通的弊案。
這些事件陸續經媒體披露後,再次引起社會關注,監察院立刻就在97年8月11日赴移民署宜蘭收容所履勘,並且在8月14日及10月1日約詢該署相關人員,並向移民署調取相關卷證詳予審閱。據調查,這些案件層出不窮的原因,除了設備老舊,管理人手嚴重不足之外,人員心態疲懶被動,主管安排勤務欠考慮,怠忽職守,收容時間過長未積極辦理遣返都是原因。
監察院在第一時間予以主動彈劾,相關人員移送法辦,並糾正內政部、移民署後,情況終於獲得注意,狀況已經大為改善,也讓移民署從此步上正軌。
大大方方從正門走出去的烏龍脫逃案
「報告長官,我們很想上廁所,可不可以讓我們去上一下?」林秀春說。
7月8日下午,移民署桃園專勤隊科員李榮坤、鄭世昌2人,解送7名逃逸外勞和1名大陸籍女子林秀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在台居留逾期)到位於宜蘭羅東鎮的宜蘭第一收容所。「我看就讓她們在加油站上一下好了。」鄭世昌說。「不好吧,我們只有兩人看管,我還要開車,等下看不住怎麼辦。這樣吧,叫她們忍一下到收容所再上。」李榮坤回答。
4點多,終於到達宜蘭第一收容所,兩人帶隊走上2樓收遣股,等待辦理入所。這時候,就先讓其中5名女子上廁所。
「今天有沒有女警?」李榮坤問。「沒有耶,我們只有另外兩個要跟你們辦交接,人手不夠,今天我也是銷假加班,」分隊長陳文良說。
「我監護其他3個,你去廁所看那5個好了。」鄭世昌說。
「長官,我們戴手銬怎麼上?」林秀春說。李榮坤只好解除了5人的手銬。等在廁所門口的李榮坤,一個上完出來,他就得帶到會客室,再返回廁所等待,就在這個空檔,林秀春悄悄地逃下樓,走到大門,一邊講行動電話,一邊腳步不停。
(咦?這個是誰,怎麼沒有證件?)大門警衛羅文德看到這名女子心想,立刻叫住問她:「小姐,請問你有什麼事?」
「喔,沒事,我要等人送東西過來。」
(看她這樣自然,不會是我們桃園專勤隊隨同戒護同仁吧?)半信半疑的羅文德囑咐,「你在這裡等我一下。」轉身回到崗亭打電話到收容遣送股查證,接電話的是股長吳昇煜。
「咦,大門居然沒關緊?」林秀春發現。這幾天,收容所的鐵閘大門恰巧故障,無法完全掩合,可容一人側身穿過。就在羅請示身分之際,等了一分鐘,見羅沒有注意,林秀春立刻穿出大門,快步跑走。
這時,只見到李榮坤神色緊急地從二樓衝下來奔到門口,「剛剛那個女的呢?!」
羅緊張地回身一看,人早已經走的不見蹤影了。就在此時,這起收容人脫逃案創下從大門走掉的烏龍紀錄。而收容所的故障大門,也因為這件事立刻在11日修復完畢。
最後,監察院調查,此案不僅沒有女性戒護人員隨行,幾名人員均警戒鬆懈,怠忽職守。違失人員經移民署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都一一受到懲處:專勤隊科員李榮坤、鄭世昌等2人記過二次;助理員羅文德記過二次;分隊長陳文良對屬員疏於督導記過一次;已退休所長呂秀文對屬員督導不周申誡一次。其中李榮坤、鄭世昌及羅文德等3員,更以涉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逃脫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夜黑風高,通風口逃走的離奇脫逃案
接下來,8月1日凌晨,在宜蘭縣羅東鎮的宜蘭第一收容所,助理員潘志亮交接了該所(第1收容所乙區2樓)內崗勤務。清晨6時20分,他正進行例行巡房工作,清點收容人數。「乙區4寢,查房了!應到人數46人!1、2、3……」經清點後,「41?怎麼只剩41人?5個不見了!去了哪裡!」發現人犯脫逃的第一收容所立刻發出警報,驚動了整棟大樓。
經調閱錄影帶才發現,早在凌晨2點多左右,宜蘭收容所乙區(戒區2樓)越南籍收容人阮國輝、阮景雄、吳明俊、阮尊刀、李貝精等5名收容對象已經從通風口攀爬逃離收容所。
錄影帶顯示,當晚凌晨1點多,有一個收容人用頭部阻擋監視器鏡頭,另一人把風監看人員動態,掩護其他人破壞通風設備。
到了2點多,就看到5名越南籍收容人自乙區4寢室上方通風口,以疊羅漢方式一個接一個攀爬至頂樓,再沿外圍水管,拿出預先自製連接好的棉被套和繩索後,自頂樓滑降至該所牆外逃逸。
「今天看來很平靜,應該不用去看吧。」當晚擔任該所乙區內1崗值班人員的助理員林金清心想,沒有積極走動巡邏,也沒發覺到任何異狀。中間想離開值班台上廁所,看到助理員蘇靖淵在擔任該所甲區1崗值宿勤務,睡的正好,「算了,上個廁所而已,別叫他了。」就在他去廁所的空檔,已經跑到門外等候的收容人也從鏡子中看到值班台的動靜,「走走走,沒人了!」5人迅速從大門前脫逃。
監察院調查發現,此案宜蘭所人力配置及勤務規劃編排方式有失妥當,是讓5名收容人得以從容逃逸的主因。首先,因宜蘭第一收容所過去以收容男性為主,女性員工不足,但因現今收容人大多數是女性,顧慮到男性員工在夜間執行戒區內勤務易產生風紀問題,或有收容人隱私被侵犯等疑慮,便編排女性同仁擔服每晚8時至翌日8時的夜間勤務,但自夜間10時至翌日6時,是在該戒區內值宿。致使夜間戒區戒護人力其實是在值宿,並非執勤,收容人因此有機可乘,與外人裡應外合,輕易脫逃。這是第一個勤務規劃顯有嚴重失當之處。
其二,宜蘭收容所編排值宿勤務,本就是規定值宿人員可以在晚間10時至隔日6時之間在戒護區內休息,屬該所勤務制度上的嚴重缺漏,並非人員之過,顯然相關主官難辭勤務編排失當之責。
經調查後,違失人員經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懲處如下:助理員林金清記一大過,並以涉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逃脫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副隊長林聰德、分隊長林家平對屬員疏於督導各記過二次;隊長涂明宗代理所長職務,對屬員疏於督導記一大過處分,並改調該署視察室視察。
颱風夜,老舊監所創下集體脫逃紀錄
「注意聽好,連續發生兩起脫逃案了!大家皮拉緊一點!」受上級訓示後,揣揣不安的宜蘭第二收容所,雖然氣氛緊張,但是房舍老舊的狀況令人擔憂。上頭沒給經費,明知該更新的監視器,該裝的高牆或鐵絲網,都付之闕如。
位於宜蘭縣冬山鄉的宜蘭第二收容所原是於92年接收軍方退輔會榮民之家改建,30年歷史的榮家,原本用途與設施和收容人犯大相逕庭。尤其是甲區第6寢,和外界竟然只有輕薄鐵條阻隔,窗外就是民間的竹園,雜草叢生,此外別無其他阻絕設施及監視系統。難怪給有心劫囚人士可乘之機。
8月17日夜晚,強颱「聖帕」即將來襲,許多機關都暫停活動。素來多風多颱的冬山鄉,已經風強雨急,街上空無一人。中夜過後,凌晨3、4點之間,第二收容所甲區內崗助理管理員蘇靖淵,正是上次第一收容所脫逃案當晚值宿的管理員。
「甲6寢查房!應到人數49 人!」清點完收容人數後,赫然發現只剩39人,脫逃了越南籍外勞武士香、阮氏桂等10人。又一次警報,全所震動。
只見甲6寢空隙很大的鐵窗已被燒斷一截,形成一個可容一人通過的大小(l9CM×29CM),所外竹園內有丟棄的衣物,可判斷是從此處逃逸無疑。緊急調閱錄影帶,卻只看到模糊一片中的幾點光影。因錄影系統還是舊型,沒有夜視鏡功能,難以判斷案發的確切時間點。且脫逃的越南籍女子床位及脫逃處恰巧位於監視器死角處,因此難以判斷脫逃實際情況及時間。
幸而發現當時,第二收容所立即通知值日官並依攔截搜捕計畫進行搜捕,上午7點多在羅東廣興派出所附近就捕獲1人,即脫逃收容人之一的阮氏桂,才得知逃脫方法。
據了解,當晚脫逃收容人武氏香等3人,就是透過電話和外界通聯,連絡另一名逃逸外勞陶文良等租車分別於8月12、15兩日先行前往第二收容所看查地形及確認位置,才於8月17日凌晨2點多帶乙炔等器材前往,由戒護所右側鐵窗外竹園接近甲6寢,以木梯接近第1個鐵窗,自外部以乙炔燒焊之方式,將鐵窗戶之鐵條燒斷,再以自行攜帶之連接棉被套及繩帶綁紮於窗戶之鐵條,供收容人從燒焊之缺口攀爬垂降而下,在竹園內換了衣服後,搭乘不明車輛逃逸。在當地警局的日夜偵查下,3週後全案偵破。
據監察院調查,脫逃案件發生原因有幾點,除了廳舍老舊、安全阻絕設施簡陋, 監視系統功能不佳之外,收容所基地也腹地不足。第二收容所在92年12月曾增建2棟新建築,只是因受限於建築基地範圍不足,以致建築主體都是緊鄰著隔鄰農地而建,周邊不能仿照相關監所,有足夠空地以作為防衛縱深之用,才讓有心人士有接近戒區進而從事破壞硬體之行徑。同時,收容所管理之收容人係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而短期收容等待遣返回國,在管理及阻絕設施方面均以人性化考量為主,並非如監獄或看守所有如銅牆鐵壁的阻絕設備。
監察院以為,移民署各收容所這類的戒護要地,對門禁管制之安全維護理更該有最高標準之要求。無奈的是,移民署成立之始,雖曾全面檢視收容所各項軟硬體設備、阻絕設施及保全監視系統,並研提整體安全修繕計畫,預估總修繕經費約需新台幣2,028萬元。只因礙於年度預算額度有限,只能做局部或重點式修繕及補強,無法全面辦理更新作業。因此就卡在預算和官僚體系,讓脫逃案防不勝防。
此外,又是整體配置人力不足。
宜蘭第二收容所自96年5月22日起,兼收容外國女子,收容人數暴增,到96年8月16日那天,收容人數已達554人,收容戒區雖增開甲區及丙區,只是管理人力僅增加行政職管理人力3人(男性),共28人(含女性管理人員僅僅5人)。在整體人力嚴重不足情況下,以28人之力要管理554人的收容工作,備感困難。
最後,該所又因女性人力嚴重缺乏,故二所甲、乙、丙3區總計542名女性收容人,只能在各區編排1名女性值班人員,安排在晚間8時至隔日8時服勤,並在晚間10時至隔日6時在戒護區內值宿,其餘2人輪休。
案發當時甲區共263名收容人,僅編排助理員蘇靖淵(男性)1人擔任勤務,並也在晚間10時至隔日6時在戒護區內值宿。他的值宿床位又在甲區1寢室外的走道,難以發覺甲區6寢室內的異常情況,因此產生無人實際監管之制度缺漏而集體脫逃。
連發三案後,移民署已經灰頭土臉,顏面盡失。因此違失人員經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擴大懲處了一批。助理員蘇靖淵連續兩次在手中逃脫收容人記一大過;代理隊長陳四信勤務編排規劃不當及督導未落實,記一大過,並解除代理主管職務;副隊長蔡建華勤務編排規劃不當及督導未落實,分隊長林重光對於值勤人員疏於督導,各予記過二次;視察室視察莊明賢、承辦科科長林萬益,對宜蘭第二收容所勤(業)務督導不周,各予記過一次;收容事務大隊大隊長簡慧娟、視察室主任張國欽、宜蘭收容所所長林貽俊,對宜蘭第二收容所勤(業)務督導不周;各予申誡二次、副署長吳學燕,對宜蘭第二收容所勤(業)務督導不周,申誡一次。
失控員警凌虐收容人,被判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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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業務繁重,卻也因為公務壓力大,就在收容人脫逃違失案連續發生後,這時又有一個風紀案出現。
96年7月25日,移民署台中市專勤隊隊長鍾鴻達,分別接獲台中市警局外事課股長陳慶忠和課長李文智的兩通電話,電話中都反映,台中市專勤隊科員馬韻傑,屢屢藉故刁難或拒收該局解送依法應收容的人犯,嚴重破壞兩機關的和諧。
鍾隊長就在下午4點前往收容所,趁參加講習之便,順便向馬員求證。
「馬科員,我連續接到投訴,聽說送到這裡的人你常常都不收?不可以有本位主義……」鍾隊長將馬韻傑勸戒了一番。
「那個收容人才生產完未滿兩個月,如果予以收容就是違法。」桀傲不馴的馬韻傑不但大聲喝斥辯白,還將接收的案件資料用力甩在值班台。
「你這是什麼態度?那為何前一天你不請示大隊部如何辦理!」鍾隊長反問馬韻傑。
「我看你們根本是要讓我難作!」馬手裡抓著一把牢房鑰匙,氣得想要衝撞鍾隊長,幸而有值勤台將兩人隔開,旁邊的科員也立刻上前架開,才免除了更嚴重的衝突。此事件後,馬韻傑受到懲戒。
日後監察院進入調閱此案件時發現,馬韻傑原先於93年間的考績都尚稱優良,還在下班時間主動到大學進修職務相關學分,頗有上進心。然而,或許因工作時間長、壓力大,加上個人因素,導致家庭失和,在95年間離婚。
「要知道,我現在只是基層公務員!我現在只想時間一到就下班!額外的工作不要交給我!」向來獨來獨往的馬,與同儕間的溝通原本就有障礙,考績欠佳,升遷無望,讓他對工作更失去熱誠,不屬份內工作的額外勤務只想推辭。
96年8月22日,態度不佳的馬韻傑在台中市警局的臨時收容所內執行勤務,就被越南籍收容人吳文中投訴。據投訴,因吳文中高聲談笑,馬就直接將他拉出欄舍,在吳手無寸鐵的情況下,用手銬和腳鐐扣住吳後,在其餘收容人面前,予以掌摑,持警棍毆打、腳踢,再命令他帶著戒具跳進獨居房中,並未解開他的手銬。然而,此案因為調查中人證物證不足,當天的承辦人都表示未發現有凌虐現象,而唯一指控人吳文中當天被遣返時也沒有反應有被凌虐情形,因此此案不予起訴。
馬韻傑沒有因此收斂反省。96年10月1日中午,台中市專勤隊又接獲被收容的外勞集體投訴馬韻傑疑似虐待。當天中午,馬韻傑因看到越南籍女犯杜氏心和同收容所的女子在飯後不遵守其指示立刻睡覺,就要求杜女靠緊監舍欄杆罰站,喝令「你給我動動看!你試看看我動不了你!」
杜女罰站後,馬再將欄杆外的電風扇直接往杜女吹灌,不讓杜女移動。有人開始咳嗽,「長官,可不可以給水喝?」狹小的收容所內有多人感冒嘔吐,因此同收容所的越南女犯就要求馬提供病者飲水,馬韻傑置之不理,反而以遙控器將空調調到難以忍受的低溫。
監所內人犯開始竊竊私語,兩邊都聽不懂互相在講什麼,馬韻傑暴躁起來:「再講沒關係,我就開冷氣強一點給你!」20分鐘後,杜女手插褲袋原地踏步,一邊向馬求饒,表示她會感冒,會死掉。
「你好冷關我家屁事啊!最好是繼續講沒關係。」馬置之不理,並繼續出言嘲諷,「我不用打你啦,我就給你冷死就好了。打你還嫌我的手痛!」
所幸40分鐘後,台中市專勤隊時保寧隊長巡視經過,杜氏心趁機求援,才發現上情。
由於馬員假借職務之便行為不當,已經不是第一次,才上任不久的分隊長陳嘉宏便主動蒐集相關事證,這次經調查監視器錄影紀錄後證實,馬韻傑在擔服戒護勤務期間,凌虐收容人屬實,便在96年10月4日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移民署在10月15日傳訊相關當事人當庭對質,檢察官偵查後,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馬員經收押後,移民署亦召開考績會予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考監責任。其中分隊長陳嘉宏,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記一大過,並調整職務;副隊長王中仁,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記過二次。此案因是由隊長主動發現並申請查辦,隊長也自請處分,因感其敬忠職守精神可嘉,檢方便報請從輕懲處。本案續經台中地方法院於97年2月26日判決,馬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監察院在本案調查報告中指出,收容所因收容人國籍不同,且東南亞國籍收容人英語能力普遍不佳,導致溝通產生困擾,影響收容管理任務執行。但在人權觀念普遍的今日,即使入獄、收容的人犯,也有其人權,看管者禁止任意施以精神或肉體上的凌虐。根據刑法第126條明文,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更要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移民署彈劾案,打老虎也解決問題
至此,移民署多次發生風紀、脫逃、凌虐事件,未善盡收容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職責,致頻生收容人、外勞逃逸及虐待外勞等事件,斲傷機關及政府形象,核有違失;內政部為外國人收容管理之主管機關,未能主動發覺收容、管理問題,善盡輔導之責,復未嚴予督促該署依法行事,亦有違失,於是便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彈劾移民署前署長吳振吉。
吳振吉自93年8月27日就任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局長,而宜蘭收容所本就是其業管機關。吳振吉在任移民署署長期間(96年1月2日起至97年6月8日止),不但未曾主動發現收容、管理問題,善盡輔導之責,也未嚴予督促所屬,顯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依法律……執行職務」、「……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等規定,實有重大違失。
移民署前署長吳振吉身為機關首長,未能謹慎確實善盡監督職責,致陸續發生3起收容人脫逃事件,嚴重斲傷機關及政府形象,符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要件,遭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可以說不只是「拍蒼蠅」,更要「打老虎」。
經監院彈劾糾正此案的效果,在於同時給了內政部、移民署兩機關壓力,促使其正視問題,跳脫公務員因循的框架,積極改善,因此之後成效卓著。監察委員余騰芳指出,本案不但提案彈劾移民署前署長吳振吉,並糾正內政部及移民署,指出移民署在外國人收容管理上的諸多缺失並要求確實改善後,移民署至今都沒有再發生收容人脫逃事件。可以說收效甚大!
另外,調查本案的監察委員余騰芳表示,本案的意義除了凸顯外國人收容管理的問題外,另一個層面是要求移民署對於涉嫌犯罪而暫予收容的外國人,應密切關注司法偵審程序的進度,並在完結時儘速辦理遣送作業,以維護人權。另外,調查中移民署的以下幾個大問題,也都經過監院的主動糾正,得到改善。
收容人數爆增 執勤人力短缺
如宜蘭收容所第二收容所整體人力嚴重不足情況下,以28人之力要管理554人之收容工作,顯然配置大有問題。
宜蘭收容所原為「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宜蘭處理中心」,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管理。移民署成立前,宜蘭處理中心配置人力為193人,移民署成立後宜蘭收容所配置人力竟減為132人,減少32﹪,總計移民署成立前,原屬警政署各收容所(處理中心)配置服勤人力596人,在該署成立後僅配置337人,各地收容所總共短缺人力259人 (如附表)。
收容人數以數倍爆增,戒護人力卻不增反減,難怪收容所內勤務調度會捉襟見肘,原規劃配置之警衛崗哨,礙於人力窘迫,無法編排人力服勤,只能撤掉部分崗哨,形成管理漏洞及戒護缺口。
為解決人力不足的窘境,目前是以增加替代役役男及聘僱女性保全協勤方式補足,暫時補足人力缺口並藉以協助執行值班、管理、戒護、安全檢查、盥洗及就醫戒護等協勤工作。
惟這些替代役男及女性保全人員,終究不是專業戒護、管理人員,是否能有效執行戒護、管理,還有疑義。在此案彈劾結束後,監察院並在後續追究內政部,也要求主管機關再進行後續的整體規劃和效果,善盡監察職責。
收容時間過長 修法加以解決
前述台中市專勤隊科員馬韻傑凌虐收容人案,也暴露了一個「收容期限過長」的問題。
目前已經研擬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違法(規)外來人口收容遣送標準作業程序》,詳細規定了遣返非法移民的流程。簡言之,通常的流程先是確認身分、製作筆錄、確認有無犯罪通緝,之後就會移送臨時收容所。再從臨時收容所遣送或是移送大型收容所,最後都是執行遣送。
照規定,收容人被收容後,移民署就應立即辦理相關遣送手續(包括辦證照、購買機票、繳納行政罰鍰及追查非法雇主等),一旦這些手續完成,就理當立刻執行強制出境,不得再予收容(因收容原因已消滅)。
但因有些受收容人另涉及刑案未結,司法機關常以此理由,要求暫時不要辦理遣送,這段期間,這些涉案外國人,就都要被強制收容於移民署收容所內。至97年8月31日止,收容於移民署各收容所逾3個月因涉案暫時無法遣送者就有120人。
然而,訴訟程序有時拖延太久,收容期間甚至已經超過犯人應服刑期,恐怕也會衍生違法收容及侵害人權的質疑。對此,余騰芳監委指出,有關人身自由權保障乃普世之價值,對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亦應以法律定之。
過去,對於收容處分以15日為限,必要時每次得延長15日(第36條第2項),至於收容日數可否折抵刑期,則沒有規定。監察院即曾於91年間因上述情形,對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當時施以強制收容處分機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警察局提出糾正案。此後96年12月26日新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自97年8月1日施行)就對於涉嫌犯罪之外國人收容問題,提出較合理之規範。如第2項規定,暫予收容處分以60日為限;必要時,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國為止。
第4項規定,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第6項則規定,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收容於第39條收容處所之天數,可以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或拘役1日,或易科罰金,這法條並溯及適用修正施行前尚未執行完畢之外國人。
來台陸客將破50萬,未來管理更增考驗
自98年,我國實施「兩岸包機常態化」、及「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政策後,來台陸客人數大幅成長。光是98年截至9月底止,就已經超過42萬人次,較97年的近9萬人次,增加了4倍。未來,面對的非法移民問題,可說有增無減。
本案除了彈劾糾正收容管理與制度之外,監院對於收容期限也作了很大改善。據監院調查,至97年8月31日止,本案調查結束時,因涉案暫時收容於移民署各收容所,無法遣送之外籍人士,收容期間逾3個月計120人。除了新修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也糾正移民署儘快進行遣送作業,以維護人權。
但監察院查案的目的並非在懲處失職官員,誠如本案監委余騰芳所說,「彈劾失職官員,糾正違失機關,僅是監察權行使的手段而已,監察權最終的目的是在期盼建立廉能政府。若是每一個公務員都能奉公守法、積極任事;政府各部門都能上緊發條、分工合作將本分做好,則監察權最好是備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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