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民雄於擔任屏東縣竹田鄉(下稱竹田鄉)第18屆鄉長期間,對所屬清潔隊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詎於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時,對李○○、劉○○及施○○等3人請託錄取清潔隊員職缺乙事未主動知會政風機構,並延長原公告報名期間致李○○之子得以備妥體檢資料後順利報名,嗣李○○等3人之子經傅民雄親自勾選錄取後,又收受李○○及劉○○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在案,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6月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趙永清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18號彈劾案)已於115年6月10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擔任竹田鄉第18屆鄉長期間,對鄉公所所屬清潔隊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詎於111年間,分別經李○○、劉○○、施○○等3人之請託以求渠等3人之子順利錄取擔任竹田鄉清潔隊員乙事,竟未予明確拒絕並主動知會政風機構;又於清潔隊員報名期間,指示竹田鄉公所行政室延長報名期間以供無法於原定報名期間取得體檢證明者順利報名,朝令夕改、影響報名之客觀公正及竹田鄉公所信譽;另於確實勾選錄取上開請託者之子後,竟收受李○○及劉○○各新臺幣10萬元。
二、被彈劾人藉由竹田鄉公所辦理清潔隊員甄選之職務行為收受金錢,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綜上,被彈劾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而經檢察官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外,另就行政違失責任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為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併行」之懲戒法制,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